法律社會學在中國的發(fā)展
法律社會學是繼自然法學、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之后西方又一大法學流派,是一門在法律和社會的互動中以求法律與社會發(fā)展的學科。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了法律社會學在中國的發(fā)展,希望能幫助到您。
【摘要】法律社會學是以法律和社會現(xiàn)象之間的相互關系為研究對象、并且橫跨法學和社會學兩個領域的邊緣學科。法律社會學在我國的發(fā)展時間不是很長,但依法治國的社會實踐呼喚著我們對它做出更加深入的研究。文章將對其定義、研究對象、理論特征、研究框架、方法和意義予以闡述和探討。
【關鍵詞】法律;法律社會學;研究方法;發(fā)展;中國
法律社會學在西方國家首先興起,時至今日其發(fā)展的歷史將近百年,是一門發(fā)達和繁榮程度較高和較快的學科。在我國,法律社會學的研究起始甚晚。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由于社會實踐的迫切需要,學者們才在大膽借鑒國外法律社會學的相關理論和方法的基礎上,建立起了我國法律社會學的基本理論結構。并且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如何去推進法律社會學的研究,也是讓人深省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文將對此進行相關的分析和闡釋。
首先是對法律社會學稱謂和含義的界定。大多數(shù)學者的觀點一致地認為:采用法律社會學的稱謂是比較妥當?shù),也是更容易讓人接受的。他們認為,法律社會學和社會學法學二者的含義在實質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僅是研究者本人在研究同一問題上所處的角度和著重點有所不同而已。在社會學法學中,一個社會學家要綜合各種社會因素(包括法律因素)來研究這一問題。而在法律社會學中,法學家則重點研究這一問題的法律方面,但是又不僅限于法律方面。
其次是關于法律社會學的研究對象,學者們各持己見,仁智雙全。有的學者認為,法律社會學是以社會中的`法作為研究對象的,其任務在于研究法的作用、價值、以及法實施的運行機制。而另一些學者則認為,法律社會學的研究對象應該更為廣泛,包括法和社會之間的種種關系;既要研究社會中的法,也要考慮法的社會因素。所以說,法律社會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其研究對象不可太過寬泛,否則就失去了學科劃分的意義。通過對法律與社會現(xiàn)象之間的互動關系的研究來解決法律在現(xiàn)實社會中的實施問題,從而推動法律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
再次是法律社會學研究的理論特征。法律社會學并不是就法本身來孤立地研究法,而是將其置于豐富的社會實踐生活中,通過法律和其它社會現(xiàn)象之間的相互聯(lián)系來對其進行研究的。因此它首先具有綜合整體性的特征。此外,法律社會學還是一門講求實效的學科,它不奉行本本主義。我們必須把書本上的法的理論貫注到現(xiàn)實生活中去,并通過這些理論來解決實際的問題。我們不能高談理論,而不注重實踐;更不能置身于實踐之外,而一味地關起門來皓首窮經般地研究理論。這樣的做法是本末倒置,這樣的理論則是無源之水。
最后是法律社會學研究所具有的現(xiàn)實意義。法律社會學雖然是一門邊緣科學,但對它的研究幾乎已經滲透到當今社會科學的各個領域和角落。隨著法律與社會接觸面的延展必然會產生一系列新的法學理論問題,同時既有的法律規(guī)則也需要對這種變化作出相應的調整。所以說,這種從法律制度和理論到社會實踐、再從實踐回歸到理論的研究,不但使得法社會學具有深厚的現(xiàn)實基礎,而且現(xiàn)實中集聚的經驗也會對法學理論的創(chuàng)新作出相應的指導。
法律社會學著重研究法律的實行,而法律的實行正是當前法制建設中的關鍵問題。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法制建設取得了新中國成立以來從未有過的成就。但與此同時,也存在很多阻力,其中一個關鍵問題就是已制定的許多法律在實際生活中經常不能真正實行,缺乏應有的實效。由于過去長期不重視法制,因而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開始幾年中人們注意力一般集中在加強立法,迅速改變“無法可依”的局面,但隨著立法的逐步增多,有法不依的問題就成為主要矛盾。如何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是當前和今后很長一個時期內法制建設的一個最迫切的任務。制定法律的直接目的是為了法律的實行,通過法律的實行才能實現(xiàn)法律的間接目的或主要目的,即維護公民權利,促進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等。如果很多法律不能真正實行、缺乏實效這種現(xiàn)象長期繼續(xù)下去,將會帶來嚴重后果。
開展法律社會學研究的意義還體現(xiàn)在它將有助于法學研究中貫徹理論與實際聯(lián)系的原則。法律社會學的任務既然是通過各種社會現(xiàn)實問題來研究法律在社會中的實行、功能和效果,那么它本身的研究必然要貫徹理論與實際相聯(lián)系的原則,必然要“以社會為工廠”。如果一個法學論著,不接觸社會實際生活中的問題,不研究人們的實際行為,就很難稱為法律社會學的成果。我們寄希望于法律社會學,由于它所研究的特定對象,有可能在法學領域中為貫徹這一原則而作出突出成績,從而推動整個法學學科向這一方面邁進。在法學領域中,理論聯(lián)系實際原則過去長期以來之所以貫徹得并不理想,其原因相當復雜,既有研究工作者本身主觀上的原因,但也有很多客觀上的原因,包括原有政治體制上的缺陷:統(tǒng)計資料的嚴重缺乏,難于進行定量分析以及人們對法學研究的錯誤觀念,等等。過去法學研究工作者在貫徹理論與實際聯(lián)系這一原則上的各種困難因素,對今后志在從事法律社會?學研究工作者來說,同樣是存在的,在這一點上,我們必須有充分的思想準備。
綜上所述,由我國當前的法治現(xiàn)狀以及法律社會學在現(xiàn)階段的研究任務和特點所決定,對于西方法律社會學的理論及其研究方法我們不能全盤否定或是一概拿來;我們要在借鑒吸收的同時,摸索創(chuàng)新出一些適合我國社會現(xiàn)實與國情的原理和本土方法論。惟其如此,法律社會學才能在我國不斷地發(fā)展和壯大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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