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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獎勵表彰暫行規(guī)定
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獎勵表彰暫行規(guī)定
一條 為規(guī)范全市工商系統(tǒng)獎勵表彰行為,鼓勵先進,鞭策后進,根據(jù)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
定和上級政策,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青島市工商局和分(市)局政工部門是獎勵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三條 獎勵表彰事項應當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綜合性,能夠產(chǎn)生較大影響,有利于
促進工作創(chuàng)新、效率提高和隊伍穩(wěn)定。
第四條 獎勵表彰工作應當堅持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獎勵表彰工作應當堅持傾斜基層的原則,每項獎勵表彰原則上按2:8的比例
確定機關和基層獲獎數(shù)量。
第六條 獎勵表彰的對象為全市工商系統(tǒng)各單位、各部門及所有人員。
第七條 獎勵表彰按組織實施的主體分為:
(一)向上級推薦申報的獎勵表彰,是指以市局名義向上級推薦申報,由上級實施授予
的獎勵表彰;
(二)市局獎勵表彰,是指以市局名義實施授予的獎勵表彰;
(三)分(市)局獎勵表彰,是指以分(市)局名義實施授予的獎勵表彰。
第八條 獎勵表彰按受獎對象分為對集體獎勵表彰和對個人獎勵表彰。
第九條 對向上級推薦申報的獎勵表彰項目,實行集中審核審批制度。
需要市局向上級推薦申報獎勵表彰的,由主辦部門向市局政治工作處提交書面推薦申報意見和相關材料,經(jīng)市局政治工作處提出審核意見后,提報市局黨委研究決定。主辦部門根
據(jù)市局黨委的決定推薦上報。
第十條 對市局獎勵表彰項目和分(市)局獎勵表彰項目實行年度申報、審核審批制度。
申報時間為每年12月底以前。
因特殊情況需要及時進行獎勵表彰的,可以采取一事一報的辦法進行。
未經(jīng)審批的,一般不得進行獎勵表彰。
第十一條 市局政治工作處負責編制全系統(tǒng)獎勵表彰計劃,于每年1月底以前公布。
第十二條 開展獎勵表彰活動,應當統(tǒng)籌安排,綜合平衡。
獎勵表彰項目應當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 申報市局獎勵表彰項目的,由主辦部門填寫獎勵項目立項審批表,向市局
政治工作處申報,經(jīng)市局政治工作處提出審核意見后,提交市局黨委研究決定。 申報分(市)局獎勵表彰項目的,由主辦部門填寫獎勵項目立項審批表,向市局政治工
作處申報,由市局政治工作處審核,報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 凡經(jīng)批準的獎勵表彰項目,屬市局獎勵表彰項目的,由市局政治工作處會同
有關部門部署實施;分(市)局獎勵表彰由各分(市)局自行部署實施。
第十五條 獎勵表彰應當堅持政治標準,以貢獻大小來衡量,并結合工作性質和特點,制定明確具體的評選條件。被評選的受獎對象,應當有突出事跡和廣泛的群眾基礎。受獎勵
表彰的個人,上一年度考核等次應當在稱職或合格以上。
第十六條 給予獎勵表彰,須征得紀檢監(jiān)察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 推薦上報擬受獎勵表彰的集體和個人,應當填寫統(tǒng)一的審批表,并附簡要
事跡材料。
第十八條 開展獎勵表彰活動,應當堅持從簡的原則,結合工作會議或發(fā)布表彰通報
等形式進行。確需召開專門獎勵表彰大會的,應 當報市局批準后實施。
獎勵表彰通報,由實施獎勵表彰的機關發(fā)布。
第十九條 已獲上級獎勵表彰的集體和個人,不再參加本級單位組織的同類型的獎勵表彰
評選。
第二十條 對獲得獎勵表彰的集體,頒發(fā)獎牌、獎狀或錦旗;對獲得獎勵表彰的個人,頒發(fā)獎章或獎勵證書。獎章、獎牌、獎狀、獎勵證書等按規(guī)定的式樣和規(guī)格,由市局政治工作
處統(tǒng)一監(jiān)制。
第二十一條 對獲得獎勵表彰的個人,優(yōu)先安排培訓和考察學習,優(yōu)先提拔使用;獎勵表彰
結果記入個人年度考核檔案,在年度考核中適當予以加分。
對獲得獎勵表彰的集體,應當在本單位年終目標績效考核中適當予以加分。
第二十二條 對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經(jīng)市局黨委研究決定,可以向上級推薦申報記
功或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獎勵表彰暫行規(guī)定嘉獎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未經(jīng)批準開展獎勵表彰活動的,視情節(jié)對主辦單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同
時追究主辦單位(部門)及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獲獎集體及個人有偽造事跡騙取獎勵表彰、申報獎勵表彰時隱瞞問題或嚴重
違反規(guī)定程序等情況的,撤銷其獲得的獎勵表彰。
第二十五條 撤銷獎勵表彰,由原申報部門報請審批機關批準。特殊情況下,原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獎勵表彰被撤銷后,審批機關應當收回其獎章、獎牌、獎狀、獎勵證書和錦
旗等,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
第二十六條 上級有專門規(guī)定的獎勵表彰,按其規(guī)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具體執(zhí)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工商局政治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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