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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助結轉如何處理
作者:金玉萍
中國會計報 2015年06期
基本支出結轉處理流程
財政直接支付時
假設某事業(yè)單位2013年全年預算指標數(shù)150萬元,已下達計劃130萬元,實際支出數(shù)130萬元,2014年全年預算指標數(shù)140萬元,全部用于事業(yè)支出。為簡化核算,將全年數(shù)在一筆分錄中反映,且支出均直接計入“事業(yè)支出”科目(下同)。按照制度規(guī)定,該事業(yè)單位2013、2014年收支結轉的相關處理如下(單位均為“萬元”):
1.2013年發(fā)生支出時:
借:事業(yè)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
130
貸:財政補助收入
130
2.年末將預算指標數(shù)與實際支出數(shù)的差額結轉下年:
借: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直接支付
20
貸:財政補助收入
20
結轉收支:
3.借:財政補助收入
150
貸: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
150
4.借: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
130
貸:事業(yè)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
130
5.2014年度恢復并使用財政直接支付額度:
借:事業(yè)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
20
貸: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直接支付
20
6.使用2014年預算指標發(fā)生實際支出:
借:事業(yè)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
140
貸:財政補助收入
140
結轉2014年收支:
7.借:財政補助收入
140
貸: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
140
8.借: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
160
貸:事業(yè)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
160
通過上述賬務處理,2013年“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科目會出現(xiàn)貸方余額20萬元,2014年結轉收支后,該科目的貸方余額被自動結平。
假設該例中該事業(yè)單位2014年度不能繼續(xù)使用上年結轉的資金,而是按規(guī)定上繳財政補助結轉資金或注銷財政補助結轉額度20萬元,則應做成下面的分錄,而2014年結轉的事業(yè)支出應為140萬元而非160萬元:
9.借: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
20
貸: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直接支付
20
當然在實際工作中,13年度未下達的指標20萬元有可能不再下達,而是由財政直接收回,在這種情況下,上述第2、5、9這3筆分錄就不用做了,第3筆分錄的金額應改為130萬元,第8筆分錄的金額應為140萬元。
財政授權支付時
假設某事業(yè)單位2013年全年預算指標數(shù)150萬元,已下達計劃數(shù)135萬元,實際支出數(shù)130萬元(其中現(xiàn)金支付30萬元),2014年全年預算指標數(shù)140萬元,已全部下達且全部用于事業(yè)支出,假設均為轉賬支付。則該事業(yè)單位依據(jù)制度規(guī)定應作如下賬務處理(單位均為“萬元”):
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
135
貸:財政補助收入
135
借:庫存現(xiàn)金
30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
30
借:事業(yè)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
130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
100
庫存現(xiàn)金
30
▲年末依據(jù)代理銀行的對賬單對已下達未使用的額度5萬元予以注銷時:
借: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
5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
5
▲而預算指標150萬元與已下達的計劃135萬元的差額應作如下處理時:
借: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
15
貸:財政補助收入
15
結轉收支:
借:財政補助收入
150
貸: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
150
借: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
130
貸:事業(yè)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
130
▲★2014年初恢復額度5萬元:
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上年下達
5
貸: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
5
▲★2014年初收到財政批復的上年來未下達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15萬元:
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上年下達
15
貸: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
15
▲使用上年結余的20萬元額度時:
借:事業(yè)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
20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上年下達
20
收到2014年預算指標、使用2014年計劃、結轉收支的會計處理為:
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
140
貸:財政補助收入
140
借:事業(yè)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
140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
140
借:財政補助收入
140
貸: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
140
借: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
160
貸:事業(yè)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
160
同樣,通過上述賬務處理也自動結平了“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科目上年的貸方余額20萬元。
如果2014年度按規(guī)定上繳財政補助結轉資金或注銷財政補助結轉額度20萬元,那么2014年初恢復額度及收到上年度用款額度時應做帶★的兩筆分錄,之后在上繳資金或注銷額度時應作如下分錄且2014年結轉的事業(yè)支出應為140萬元:
▲借: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
20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上年下達
20
如果實際工作中2013年末財政即收回已下達未使用的計劃5萬元,而未下達的指標15萬元不再下達,則上述帶▲的幾筆分錄均不用做了,而2013年結轉的收支金額均為130萬元,2014年結轉的收支金額均為140萬元,對于13年末財政收回的計劃5萬元,應做成如下分錄:
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
5
貸:財政補助收入
5
或在期末根據(jù)當月計劃批復表與2013年的第一筆分錄合并為:
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
130
貸:財政補助收入
130
項目支出結轉的處理流程
財政直接支付時
假設某項目預算指標數(shù)100萬元,實際支出數(shù)80萬元。則相關賬務處理為(單位均為“萬元”):
借:事業(yè)支出——財政補助支出——項目支出
80
貸:財政補助收入
80
年末將預算指標數(shù)與實際支出數(shù)的差額結轉下年:
借: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直接支付
20
貸:財政補助收入
20
結轉收支時:
借:財政補助收入
100
貸: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
100
借: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
80
貸:事業(yè)支出——財政補助支出——項目支出
80
年末時如果項目尚未完成,余額20萬元應保留在“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科目貸方,待下年度繼續(xù)使用;如果項目已經(jīng)完成,則應將該科目余額結轉到“財政補助結余”科目,分錄為:
借: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
20
貸:財政補助結余
20
下年度對該結余的處理分兩種情況。
如果下年度經(jīng)批準將財政補助結余用作基本支出:
借:事業(yè)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
20
貸: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直接支付
20
借: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
20
貸:事業(yè)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
20
最后,“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科目的借方余額應與上述“財政補助結余”科目的貸方余額對沖:
借:財政補助結余
20
貸: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
20
如果下年度按規(guī)定應上繳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或注銷財政補助結余額度:
借:財政補助結余
20
貸: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直接支付
20
上述處理只是針對項目在年末時才完成,若財政上來不及將當年預算指標數(shù)與實際支出數(shù)的差額20萬元予以收回,事業(yè)單位才需要將其結轉下年。
如果項目在年中即已完成,且確定項目結余資金不可另作他用,必須上繳資金或注銷額度,那對于未下達的20萬元指標結余數(shù)就不必再下達,這樣結轉到“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科目的收、支數(shù)均為80萬元。該科目借貸平衡,沒有余額,下年度也就不用再做上繳結余資金或注銷結余額度的會計分錄。
這也意味著,制度中所說“年末應對財政補助各明細項目執(zhí)行情況進行分析,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符合財政補助結余性質的項目余額轉入財政補助結余”這一賬務處理并不一定要到年末才進行,而是要區(qū)分具體情況,酌情處理。按照會計處理的及時性原則,為了減輕年末核算工作量,應在項目完成后即行處理。
財政授權支付時
假設某項目預算指標數(shù)100萬元,已下達計劃92萬元,實際支出數(shù)80萬元,均為轉賬支付。則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
92
貸:財政補助收入
92
借:事業(yè)支出——財政補助支出——項目支出
80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
80
※2 年末注銷已下達未使用額度12萬元:
借: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
12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
12
※1 預算指標與已下達計劃的差額8萬元:
借: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
8
貸:財政補助收入
8
結轉收支時:
※3 借:財政補助收入
100
貸: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
100
借: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
80
貸:事業(yè)支出——財政補助支出——項目支出
80
若項目于年末時完成:
※4 借: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
20
貸:財政補助結余
20
下年初恢復額度12萬元及收到財政批復的上年未下達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8萬元,合并為:
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上年下達
20
貸: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
20
1.如果下年度經(jīng)批準將財政補助結余用作基本支出:
使用上年結余的20萬元額度時:
借:事業(yè)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
20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上年下達
20
借: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
20
貸:事業(yè)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
20
借:財政補助結余
20
貸: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
20
2.如果下年度按規(guī)定應上繳結余資金或注銷結余額度:
借:財政補助結余
20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上年下達
20
同樣如果項目于年中即已完成(假設8月底完成),且結余資金于當年上繳,那么賬務處理可區(qū)分以下兩種情況:
1.若8月末財政收回結余資金,則應在上述賬務處理的基礎上,作如下處理:
未下達指標8萬元不再下達,※1不做。
已下達未使用計劃12萬元由財政收回,※2不做,但要做下面的分錄:
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
12
貸:財政補助收入
12
結轉的收支均為80萬元,※3金額為80萬元,※4不做。
2.若8月份以后上繳結余資金,則應:
未下達指標8萬元不再下達,※1不做。
已下達未使用計劃12萬元予以結轉,※2不做,※3金額為92萬元,※4金額為12萬元。
9月份或以后月份上繳結余資金時:
借:財政補助結余
12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算內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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