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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yè)并購的稅務籌劃案例分析
企業(yè)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不能只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籌劃方案的實施所引發(fā)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即稅收成本最低的方案不一定是最好的籌劃方案,只有給公司帶來絕對收益的方案才是最佳的,
關于企業(yè)并購的稅務籌劃案例分析
。基本案例
甲公司于2007年正式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資產總計1.2億元,主要生產啤酒、果酒、果汁等,擁有現代化啤酒生產線3條,果酒、藍莓果汁、礦泉水生產線各1條。為實現在全國范圍內擴大生產和銷售的戰(zhàn)略目標,公司積極尋找投資者和合作伙伴,以進一步擴大公司生產規(guī)模。
2008年1月,甲公司兼并虧損公司乙。合并時乙公司賬面凈資產為500萬元,上年虧損為100萬元(以前年度無虧損),評估確認的價值為550萬元。甲公司合并后股價市價3元/股,股票總數為2000萬股(面值為1元/股)。經雙方協商,甲公司可以用兩種方案合并乙公司:1.甲公司以150萬股和100萬元購買乙公司。2.甲公司以180萬股和10萬元購買乙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股東在合并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發(fā)生變化,合并公司每年末彌補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平均為900萬元,增值后的資產平均折舊年限為5年,行業(yè)平均利潤為10%,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5%,合并公司每年稅后利潤的75%用來進行股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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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yè)并購的稅務籌劃案例分析》(http://www.lotusphilosophies.com)。籌劃分析
合并公司支付給被合并公司的價款方式不同,將帶來不同的所得稅處理方式,涉及被合并公司是否就轉讓所得納稅、虧損是否能夠彌補、合并公司支付給被合并公司的股利折現、接受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問題等。甲公司希望對兩個方案進行比較,尋求最佳的稅務籌劃方式。
假設合并后甲公司股價保持不變,不考慮其他因素,則可從現金流出量角度進行方案比較。
【方案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合并分立業(yè)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19號)規(guī)定:企業(yè)合并,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yè)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被合并企業(yè)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并企業(yè)彌補。合并企業(yè)接受被合并企業(yè)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被合并企業(yè)的股東取得合并企業(yè)的股權視為清算分配。
因此,方案2的涉稅問題應作如下處理:1.非股權支付額大于所支付股權票面價值的20%,乙企業(yè)應就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150×3+100)-500]×0.25=12.5(萬元);2.甲公司可按受讓資產的評估值550萬元作為計稅成本,增值部分在折舊年限(5年)內每年可實現所得稅[(550-500)/5]×0.25=2.5(萬元);3.甲公司不對乙公司去年的虧損進行彌補。
則甲公司未來支付的股利現值如下:
1.第1年為(900×0.7+2.5-16.)×75%×150/2000×0.9091=30.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