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商品房的批準文件。其主管機關是市國土房管局,證書由市國土房管局統(tǒng)一印制、辦理登記審批和核發(fā)證書。房地產商在銷售商品房時,如該房屋已建成,還應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購房者如需調查房屋的建筑質量,還可查驗房地產商的《工程驗收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㈡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㈢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㈣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國務院令第248號《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㈡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㈢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㈣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建設部令第131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fā)企業(yè)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 核發(fā)程序
一、行政許可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的條件
符合《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條件
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㈡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㈢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請材料目錄
1、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2、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證件;
4、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5、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交付使用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后的物業(yè)管理等內容,并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
6、住宅小區(qū)配套設施規(guī)劃建設及前期物業(yè)管理方案。
7、房屋交付驗收辦法。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向房地產交易管理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2、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材料上報縣建設局。
3、建設局進行審核和現場查勘,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于許可的,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許可證書。
五、行政許可時限
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㈡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㈢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行政許可的數量
無限制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相關文章:
商品房預售合同04-30
商品房預售合同-范文04-30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0-27
商品房預售制度的比較分析及政策建議04-28
商品房預售合同書范本05-11
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97)05-01
商品房預售合同訂立中的程序性04-27
許可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