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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證明
車輛購置稅證明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郵政編碼 地 址
車輛牌照號碼 機動車行駛證號碼
車輛類別 1、汽車、2、摩托車、3、電車、4、掛車、5、農(nóng)用運輸車廠牌型號
完稅證明號碼
申請補辦理由及有關情況:
納稅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接收人:
接收時間:
年 月 日
主管稅務機關(章):
備 注:
《《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填表說明
1、本表由車輛購置稅納稅人在申請辦理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時填寫。
2、“納稅人名稱”欄,填寫車主名稱。
3、“納稅人證件名稱”欄,單位車輛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個人車輛填寫《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名稱。
4、“證件號碼”欄,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居民身份證》及其他身份證件的號碼。
5、“車輛類別”欄,在表中所列項目中劃√。
6、“廠牌型號”欄,填寫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jiān)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中注明的產(chǎn)品型號。
7、“備注”欄填寫補發(fā)完稅證明號碼。
8、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納稅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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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納稅人交納車輛購置稅后,由稅務機關核發(f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核發(fā)完稅證明的作用:一.既是納稅人交納車輛購置稅的完稅依據(jù),也是作為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的主要依據(jù).根據(jù)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沒有完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二是便于攜帶,是車輛通行公路的合法證明之一,便于車輛通行公路和稅務機關稽查車輛繳(免)稅時查驗;三是核發(f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有利于強化管理,有效地防止偷稅漏稅現(xiàn)象;四是核發(fā)完稅證明有利于車輛管理部門加強對車輛的分類管理和年檢查驗。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分為正本和副本.主要內容有:編號、納稅人(車主)名稱、車輛廠牌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或車輛識別代碼)、牌照號碼、完稅(免稅)、征收機關名稱、經(jīng)辦人簽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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