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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未休年休假要補償嗎
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國家法律明文規(guī)定了勞動者擁有年休假的權利。那么員工離職,未休年休假要補償嗎?下面一起來通過案例了解相關知識~
案情:
小李大學畢業(yè)后在某廣告公司工作了1年多,至2012年11月1日跳槽進入X公司擔任文案一職,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小李每月工資5000元。2013年6月16日,小李因與上司發(fā)生爭執(zhí)提出辭職,上司當場同意小李離職并要求其當天辦理退工手續(xù)。小李在辦理離職手續(xù)時提出要X公司支付其5天的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而X公司則認為小李無權享受年休假,理由有二:一是小李在X公司未做滿一年,不具備享受年休假的資格;二是小李屬于主動辭職,不是因X公司方面的`原因而致勞動關系解除,所以公司沒有必要支付年休假補償。之后,小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5天的年休假補償。
仲裁結果:
本案仲裁受理后先依法進行了調解,但X公司與小李最終未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仲裁庭依法作出裁決:X公司應支付小李3天的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1,380元(5,000元÷21.75天×3天×2倍)。
分析:
一、員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能否享受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有“需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這一前提條件,實際上并不限定必須是現用人單位或同一用人單位,它既可以是前一用人單位,也可以是現用人單位,還可以是兩個以上不同用人單位連續(xù)計算的情形。小李在前一用人單位已連續(xù)工作1年多,所以小李進入X公司后即享有年休假的權利。
二、員工主動辭職,單位能否不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補償
帶薪年休假是員工在工作期間所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如果員工在職期間單位未安排休年休假,員工也未主動放棄,則在勞動合同解除時,用人單位就應依法予以補償,這也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發(fā)起方不同而存在免除的情形。即:在員工主動辭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應對其應休未休年休假部分依法予以補償。
本案中,X公司完全可以在小李提出辭職后安排其將應休未休的年休假休掉,然后再辦理退工手續(xù),就不會有年休假補償問題。而X公司并沒有這樣做,其在小李提出辭職當日即辦理了退工手續(xù),并未安排小李休年休假,依法應該支付相應的工資補償。
三、小李是否可以像其主張的'那樣享有休5天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里的5天,是假定2013年小李都在X公司工作的情況下核定的年休假天數,小李中途與X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則要根據其在X公司工作的實際日歷天數進行折算。
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X公司應當按照小李2013年已工作時間折算出小李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3天(228÷365×5),然后據此支付小李3天的未休年休假補償。
法律知識: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guī)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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