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組織的前身是“上海五國”機制。而“上海五國”機制發(fā)源于上世紀80年代末開始的、以中國為一方和以俄、哈、吉、塔四國為另一方的關于加強邊境地區(qū)信任和裁軍的談判進程。2012年6月6日-7日,上海合作組織峰會在北京舉行。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一致同意接收阿富汗為上合組織觀察員國、土耳其為上合組織對話伙伴國。
第一次峰會-上海峰會
2001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組織首次元首會晤在上海舉行。六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和《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
第二次峰會-圣彼得堡峰會
2002年6月7日,在俄羅斯圣彼得堡市舉行。六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宣言》、《上海合作組織》和《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于地區(qū)反恐怖機構的協(xié)定》。
第三次峰會-莫斯科峰會
2003年5月29日在莫斯科舉行。六國元首簽署《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宣言》、《上海合作組織預算編制和執(zhí)行協(xié)定》,批準《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常駐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代表條例》、《上海合作組織地區(qū)反恐怖機構執(zhí)行委員會細則》、上海合作組織各機構條例、上海合作組織徽標和上海合作組織秘書長人選。
第四次峰會-塔什干峰會
2004年6月17日在塔什干舉行。六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塔什干宣言》、《上海合作組織特權和豁免公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于合作打擊非法販運麻藥品、精神藥物及其前體的協(xié)議》,批準《上海合作組織觀察員條例》、設立上海合作組織日,給予蒙古上海合作組織觀察員地位。六國外長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外交部協(xié)作議定書》。
第五次峰會-阿斯塔納峰會
2005年7月5日在阿斯塔納舉行。六國元首簽署《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宣言》,批準《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合作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構想》、《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常駐上海合作組織地區(qū)反恐怖機構代表條例》,給予巴基斯坦、伊朗、印度觀察員地位。
第六次峰會-上海峰會
2005年7月,上海合作組織阿斯塔納峰會決定,由中方主辦2006年峰會。峰會定于6月中旬在上海舉行。
這次峰會適逢上海合作組織成立5周年和“上海五國”機制建立10周年,舉世矚目。
經成員國協(xié)商,中方將邀請蒙古、巴基斯坦、伊朗總統(tǒng)和印度總理作為觀察員,阿富汗總統(tǒng)、東盟、獨聯(lián)體領導人作為主席國客人出席。
峰會期間,成員國元首擬發(fā)表宣言,還將批準本組織下任秘書長、地區(qū)反恐怖機構執(zhí)委會主任人選。一些部門合作文件也將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