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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學前教育機構裝備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
各區(qū)縣教育局、浦東新區(qū)社會發(fā)展局:為適應本市學前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需要,規(guī)范本市各級各類學前教育機構辦學和設施設備、玩教具的配備與使用行為,現(xiàn)決定頒發(fā)《上海市學前教育機構裝備規(guī)范(試行)》,請按照執(zhí)行。在試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和意見,請及時與我委基礎教育處聯(lián)系(聯(lián)系人:葉雁虹,電話:23116705,Email:yeyh@shec.edu.cn)。
附件:1.《上海市學前教育機構裝備規(guī)范(試行)》
2.《上海市學前教育機構裝備規(guī)范(試行)》的使用說明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上海市學前教育機構裝備規(guī)范(試行)
目錄
1.總則
2.裝備的安全要求
3.設施設備的配備要求
4.2-6歲兒童玩教具的配備要求
5.0—2歲兒童玩教具的配備要求
前言
為適應本市學前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需要,規(guī)范本市學前教育機構設施設備和玩教具的配備行為,依據國家《幼兒園工作規(guī)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上海市學前教育綱要》、《上海市學前教育課程指南(試行)》、《上海市普通幼兒園建設標準》等相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范。
本規(guī)范包括總則、裝備安全要求、設施設備配備要求、玩教具配備要求四部分內容。
為正確理解《上海市學前教育機構裝備規(guī)范(試行)》,本規(guī)范附錄了《上海市學前教育機構裝備規(guī)范(試行)》的使用說明,對“規(guī)范”作進一步釋義。
本規(guī)范自頒布之日起實施。1998年頒發(fā)的《上海市幼兒園裝備標準》(試行)自本規(guī)范實施之日起廢止。
1、總則
1.1.1 本規(guī)范是上海市學前教育機構的通用標準,適用于上海市各級各類學前教育機構。
1.1.2 本規(guī)范規(guī)定的上海市學前教育機構的設施設備和玩教具,包括采購的和因活動需要而自制的產品和材料。
1.1.3 學前教育機構設施設備的裝備,是實踐保教任務、實現(xiàn)育人目標的物質技術保證,應基于兒童個體的生活能力、學習方式差異,充分體現(xiàn)兒童主動探索、自主構建的主體地位,使學前教育機構的裝備以滿足保教人員工作需要轉變?yōu)闈M足兒童主動活動的使用需要和保教工作需要,并克服裝備中存在的小學化、成人化傾向。
1.1.4 學前教育機構提供的設施設備,應兼顧特殊兒童的特殊需要。
1.1.5 學前教育機構的裝備除執(zhí)行本規(guī)范外,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范和強制性標準。
1.1.6 學前教育機構的廚房、保健室的配置應依照相關部門制訂的要求實施。
2、裝備的安全要求
2.1.1 學前教育機構應以嬰幼兒的安全為工作之本。為保護兒童的生命安全,校園應安裝安保設施,按消防要求配備消防設施設備,并設有易于兒童識別的標識和意外事故緊急出口。
2.1.2 利用過道設置活動項目的,應優(yōu)先考慮消防通道的特殊安全需要,為過道留有足夠的凈寬度。
2.1.3 學前教育機構的裝備必須考慮兒童不同年齡的行為、反應水平和能力水平。各年齡段配備的玩具應與玩具產品說明書所示的年齡范圍相符。對特殊兒童所需要的不符合年齡范圍的玩具,應在成人直接監(jiān)護下使用。
2.1.4 學前教育機構中自制的玩教具必須在設計、制作和材料等方面避免兒童在正常使用或可預見的合理濫用下可能造成的傷害。當安全要求與經濟利益發(fā)生矛盾時,首先考慮安全要求。
2.1.5 學前教育機構中自制的玩具和使用生活中物品作為玩具時:
a) 不得使用有毒和易燃的廢舊物品。
b) 不得使用泡沫塑料包裝材料作為玩具。
c) 供3歲以下的兒童使用的玩具不允許存在可拆卸的小零件。
d) 供3—6歲兒童使用的玩具上如果存在小零件,必須在成人監(jiān)護下使用。
2.1.6 學前教育機構中不提倡使用糧食作為玩具。
2.1.7 設施設備應注意保護兒童的視力、聽覺、嗅覺等感覺器官和神經系統(tǒng)的健康。
2.1.8 裝備中涉及到國家強制性安全認證的產品,應有相應的安全認證標志。
學前教育機構的裝修及設施設備的添置與更新,應符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發(fā)的2.1.9 有關《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對室內空氣有較大影響的,應由相關專業(yè)部門進行空氣質量檢測。
2.1.10 戶外活動場地上的中大型運動器具應固定安裝在軟質地面上,器械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2.1.11 學前教育機構設施設備具有開合功能的(如房門、櫥柜等),應在幼兒能接觸到的開合處安裝防止幼兒夾傷的保護裝置。環(huán)境布置與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嬰幼兒使用的家具的邊角應為圓弧形。
2.1.12 學前教育機構室內活動區(qū)域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所使用的電源插座應為帶保護門的安全型插座。幼兒活動區(qū)域的電扇應安裝在幼兒觸摸不到的高度。幼兒活動區(qū)域的窗臺邊不得放置幼兒可攀爬的物品。
3、設施設備的配備要求
3.1 戶外活動場地
3.1.1 學前教育機構戶外活動場地的設置應具有多種功能,其中以運動和游戲配置為主。
a) 學前教育機構提供的場地地面,其質地應多樣化,軟硬場地應兼而有之。
b) 場地應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統(tǒng),能滿足兒童每天使用的需要。
c) 場地布局應確保一塊寬敞場地的設置,以優(yōu)先滿足集體活動的需要。
d) 應根據兒童動作發(fā)展的要求,設置單一功能或組合功能的固定的中大型運動器械。運動器械可分散或集中設置。
3.1.2 戶外自然游戲區(qū)應開辟玩沙玩水區(qū),場地有限的可配備移動式玩沙、玩水設施,以確保兒童玩沙、玩水活動的開展。
a)沙池位置盡可能選擇在向陽背風處,有利于幼兒玩沙時進行日光浴,并對沙土起消毒作用。
b)沙池深為0.3—0.5m,其大小面積應與機構辦學規(guī)模相協(xié)調。
c)沙池應使用細軟天然黃沙,避免使用白沙及經工業(yè)加工的有色沙,禁用石英砂等工業(yè)用砂。沙池應確保良好的管理狀態(tài)。
d)沙池應有良好的排水性能。
e)為增加兒童玩沙的興趣,可在沙池中設置活動區(qū),并應提供多種玩沙設備。
f)盡可能在沙池的附近設置玩水區(qū)。
3.1.3 戶外活動場地中還應設置種植、飼養(yǎng)區(qū),提供水源及按1—2個小組同時使用的需要配置種植工具、飼養(yǎng)工具。
3.1.4 戶外活動場地中應設立儲藏空間,且便于取放。
3.1.5 可配備供多名嬰幼兒乘坐的小推車,以滿足2歲以下嬰幼兒外出接觸陽光、空氣時的需要。
3.2 活動室
3.2.1 為適應兒童動靜態(tài)活動的需要,減少不必要的干擾,活動室的地面、天花板和墻面應進行不同的處理。
3.2.2 活動室應安裝不少于四組的電源插座,有條件的應安裝電腦網絡接口。
3.2.3 活動室應安裝遮光窗簾,每班配備吊扇不少于2只。有條件的可配備空調。
3.2.4 應根據兒童活動需要配置游戲、活動區(qū)角的設施和隔離物。配備豐富的玩教具供兒童開展活動。
3.2.5 配備飲水設備,每班一只保暖桶,一只茶水柜,每生一只杯子。飲水桶應具備鎖定裝置。
3.2.6 2—6歲兒童的活動室基本設備配置如下:
a) 按每生一席的數(shù)量配備兒童用椅,按每桌4—6人配備兒童用桌。兒童桌椅的尺寸、重量等規(guī)格應與兒童身高等肌體的發(fā)展相適應。
b) 在班級標準學額數(shù)的前提下,按每班6—8只的數(shù)量配備與兒童身高相適宜的開放式可移動玩具柜。
c) 每班配備鋼琴或61鍵電子琴1件。
d)每班配備書寫板、鐘、電視機、錄音機、帶耳機的收聽設備等各1件。
e) 有條件的可配備電腦、實物投影儀(視頻展臺)、數(shù)碼照相機等教育或教師觀察記錄設備。
3.2.7 2歲以下兒童的活動室基本配置要求如下:
a) 活動室應加裝柵欄門,其高度應高于嬰幼兒的身高,欄間距應小于嬰幼兒的頭圍。
b) 嬰幼兒所能接觸到的墻面應使用軟質材料,高度以嬰幼兒身高為準。同時,可以在墻面上安裝與嬰幼兒身高相符的寶寶鏡。
c) 活動室配備供嬰幼兒活動的地毯3—4塊。
d) 活動室內應配備一定量的小床及床墊、床單、被等用品。
e) 活動室內應配備換尿布工作臺和一定量的便盆。
f) 遮光窗簾不得使用紅色。
g) 活動室內配備供體能活動的設備。
h) 活動室內配備各種發(fā)展心智和創(chuàng)作性活動的地面和桌面玩具。
i) 每班配備61鍵電子琴1件。配備錄音機、書寫板、鐘等各1件。
j) 按每生一席的數(shù)量配備有靠背的椅子及相應數(shù)量的兒童桌。按每桌6人配備喂哺臺。
k) 在班級標準學額數(shù)的前提下,按每班6—8只配備開放式儲物柜或玩具柜。配備移動式框6—8只。
3.3 臥室
3.3.1 兒童臥室應分班使用,并安裝遮光窗簾,配備電扇。有條件的學前教育機構可配備空調。
3.3.2 臥室內應配備兒童午睡的床墊或固定床或可疊放收藏的小床,小床長度應符合兒童身高的要求。每生一席。床間通道不得小于60cm。托班和幼小班應配備單層床,幼中、大班如配備固定式雙層床,雙層床總高度不應高于120cm,且只能置于沿墻體處擺放。
3.3.3 2歲以下兒童的臥室不宜與活動室隔開,應配備有側欄的嬰幼兒床。配備嬰幼兒使用的便盆、換尿布工作臺。配備床上踢蹬玩具、供握抓的床邊運動裝置。
3.3.4 寄宿制學前教育機構必須設置專用臥室,配備固定式的單層床,配備冷暖空調、不同照度的燈具、兒童專用衣櫥、被櫥等,應保證每個兒童有自己的衣物存放處。
3.4 盥洗室
3.4.1 盥洗室地面應防滑、易清洗,以利于打掃以確保清潔衛(wèi)生。
3.4.2 配備與兒童身高、手臂長短相符的洗手盆及防濺水龍頭。配置的梳洗鏡與兒童的身高相適宜。毛巾掛嚴禁使用鉤狀物,其高度應高于兒童頭部。
3.4.3 配備的坐便器應依據兒童身高、坐高標準,便池的設置還須考慮兒童的跨度標準,數(shù)量應能滿足兒童的使用需要。幼小班應提供至少一個的兒童坐便器,托班的低幼兒童除提供男用站式便池外,應使用兒童坐便器。有條件的機構可采用男女分廁。
3.4.4 應有兒童無法直接接觸到的清潔用具、消毒用品的專門存放處,并有專用標志。
3.4.5 宜提供兒童沖淋設備。有條件的機構可配備帶恒溫裝置的熱水器,提供沖淋、盥洗用溫水。嚴禁在盥洗室安裝煤氣熱水器。
3.4.6 寄宿制機構盥洗室應配備兒童漱口杯架及流動水凈身盆。
3.4.7 寄宿制學前教育機構必須設立幼兒專用浴室。有條件的可采用男女分浴。墻面應采用防潮材料,地面采用防滑材料;浴室更衣區(qū)、準備區(qū)和淋浴區(qū)都應有可開啟窗戶和通風設備,更衣區(qū)、準備區(qū)應配備安全的取暖設備,更衣區(qū)應設置幼兒座位,淋浴區(qū)應配備可控制出水溫度的淋浴裝置。
3.5 小餐廳(含哺乳室)
3.5.1 兒童用餐的場所可根據機構實際情況全園或分班設置專用餐廳,或與活動室共用。專用餐廳應配備與兒童人數(shù)、身高相適應的餐桌椅,有條件的可在小餐廳配備洗手設施、微波爐等。
3.5.2 服務對象中有嬰兒的,應設哺乳室,哺乳室內配置奶瓶、奶瓶消毒器、燒水器、調奶器、工作臺、冰箱以及能上鎖的儲物柜等。
3.6 多功能活動室
3.6.1 多功能活動室應具備藝術活動、體育活動、游戲活動、全園集會、觀摩教學等綜合性功能,并可根據不同功能的要求進行組合使用。
3.6.2 多功能活動室應有電腦網絡接口,安裝窗簾,配備冷暖空調;顒邮抑苓吙砂惭b把桿和鏡子。
3.6.3 多功能活動室應配備多媒體設備(如:投影機、實物投影、電腦等)、音響設備、鋼琴、會議所需的兒童和成人桌椅等。有條件的可設置小舞臺,放置演出用布景、道具等,配置室內體育活動的運動設備供幼兒活動,以充分發(fā)揮場地的使用率。
3.7 專用活動室
3.7.1 學前教育機構應根據兒童興趣和辦園特色設置專用活動室?陀^條件有限的,可以根據不同時期不同主題創(chuàng)設機動專用室,以提高場地使用率。
3.7.2 專用活動室的設置應能滿足兒童在分班活動室中不能滿足的興趣發(fā)展和交往需求的空間要求,以及添置分班活動室難以放置的形象性和素材性的中大型玩具的要求。
3.7.3 專用活動室應按其專用功能定位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專門的玩教具和活動材料。專用活動室的玩教具配備應適合兒童接受水平和操作能力,克服裝備的小學化和成人化傾向。
a) 美術室應有水源,有條件的可以設置涂鴉墻。配備畫架、畫板等在活動室中無法擺放的設備,配備擺放各種美術工具(各種紙張、筆、顏料等,包括泥工工具)的材料柜,周邊應有作品欣賞區(qū)和兒童作品展示區(qū)。
b) 操作室是開展科學探索、手工操作和智力活動等的專用室。應在室中提供水源,配備較大的操作臺,配備可以擺放各種材料和工具的材料柜,擺放參考資料的圖書架,以及其他可供開展各種探索活動的相關玩教具和操作材料。
c) 結構室應配備中大型結構材料。在結構室中留有較大空間便于兒童建構大型主題。應配備可以分類擺放的結構材料柜或框,以及擺放參考資料的圖書架。
3.7.4 專用活動室的玩教具數(shù)量由專用室大小決定。能滿足一次15名兒童同時玩耍的需要。
4、2-6歲兒童玩教具的配備要求
4.1運動器械
4.1.1 配備具有攀、爬、滑、鉆、蕩等單一功能的運動器械,和配備根據兒童智力、體力發(fā)展水平而組合的多功能組合運動器械。3歲以下以單一功能運動器械為主。
4.1.2 運動器械的配備要符合其規(guī)格要求。
4.1.3 運動器械的配置兼顧多功能組合以及單一功能的有機結合,其數(shù)量、品種和大小應根據場地條件和每個運動器械同時活動可容納的人數(shù)設置。數(shù)量上能滿足一次30名兒童同時玩耍的需要。
4.1.4 禁止使用全封閉的滑梯和通道。禁止使用不銹鋼材質的運動器械。如果運動器械上有裝飾物,不能擋住教師的視線。
4.1.5 3歲和3歲以下兒童的運動器械以單一功能小型運動器械為主,適當配置3—4個運動功能組合的中、小型運動器械。器械的高度限高1.5米。
4.2 運動玩具
4.2.1 學前教育機構應為兒童提供豐富的可開展鉆、爬、跳、平衡、投擲等活動的運動玩具,數(shù)量上應能滿足一次30名兒童同時玩耍的要求。
4.2.2 學前教育機構應配備不少于4個種類的球類以及與球類活動相適應的架子。數(shù)量上應能滿足一次30名兒童同時玩耍的要求。其中小皮球必配且不得少于40只。
4.2.3 學前教育機構應配備以自行車為主的不少于3--4種類型的車輛,數(shù)量上應能滿足一次15名兒童同時玩耍的要求。不得使用有鏈條的自行車。
4.2.4 3歲和3歲以下兒童應配備軟球、大滾球、小推車、三輪車車類玩具、搖馬、推拉玩具、踢蹬玩具等。
4.3扮演玩具
4.3.1 應為兒童模仿和體驗生活、開展角色游戲提供各種個性化的娃娃、動物填充玩具,提供角色扮演的工具性玩具以及反映主題的場景類設施。同一類型的玩具幼小班按生均四比一配備,中、大班按生均六比一配備。應使用輕便、易于整理和清潔消毒的材質。
4.3.2 托班兒童的娃娃或動物填充玩具應按生均二比一配備。
4.4 構造玩具
4.4.1 根據造型構造活動的需要,配備排列組合類、接插結構類、螺旋結構類、穿線編織類各種平面造型和立體造型的結構系列玩具。木制幾何形積木是主要的結構玩具,對兒童形成重量、空間數(shù)形對稱比例等概念有重大的意義,是各年齡的最基本的結構材料。
4.4.2 配備不少于4種的結構材料。其中木制幾何形積木為必備。
4.4.3 配備數(shù)量應與活動室和專用室的大小相適宜;顒邮抑幸詤^(qū)域活動的要求配置。數(shù)量上應能滿足每班6名兒童同時開展活動的需要。
4.5 音樂戲劇玩教具
4.5.1 應配備兒童歌舞表演、故事表演、童話表演、木偶戲和影子戲等的系列玩具(木偶、頭飾、影人等)、服裝(含成人服裝)、道具和基本場景布置。數(shù)量應滿足15名兒童同時開展活動的需要。
4.5.2 應全園配備兒童用打擊樂器1—2套。基本打擊樂器每件數(shù)量應滿足30名兒童同時開展活動的需要。
4.5.3 應配備豐富的音樂、歌曲、舞蹈等音、視頻資料。
4.6 美工工具材料
4.6.1 應配備美工架、繪畫工具、手工工具、泥工工具和可進行藝術表現(xiàn)的材料。繪畫工具和手工、泥工工具在活動時要保證每人一套。
4.6.2 提供各種藝術欣賞資料(圖書、畫冊、光碟、作品等)。
4.7 益智玩具
4.7.1 配備用于發(fā)展兒童感知覺、發(fā)展觀察、記憶、想象以及發(fā)展比較、分類、配對、排序、判斷、推理等思維能力的智力玩具。
4.7.2 配備用于形成兒童數(shù)、形概念的數(shù)形玩具、測量玩具等。
4.7.3 配備不少于4—6種的智力玩具,配備不少于3種的數(shù)形玩具和測量玩具。智力玩具、數(shù)形玩具等數(shù)量上均應滿足每一年齡段15名兒童同時開展活動的需要。
4.7.4 中大班每班應配備不同的棋類玩具8—10付。
4.8閱讀視聽玩具
4.8.1 配備不同材質的雜志、圖書、聲像讀物、電子讀物等閱讀材料和閱讀書架。有條件的可提供豐富的多媒體資源和圖片資料。
4.8.2 閱讀材料以圖畫讀物為主,應畫面清晰、色彩鮮艷、形象生動。3歲和3歲以下兒童配備的閱讀材料版面不小于24K,且應滿足單頁、單幅的要求。
4.8.3學前教育機構圖書材料的配備要達到生均四本以上。
4.8.4 應配備視聽玩具。數(shù)量上應滿足每班6名兒童同時使用的需要。
4.9 科學探索玩具
4.9.1 配備滿足兒童的探索興趣、發(fā)展動手能力和獲得聲、光、電、磁等自然現(xiàn)象等知識的科學玩具和科學操作材料?茖W操作材料中不得使用易碎材料。
4.9.2 以中、大班配備為主?茖W玩具和科學操作材料總量按生均四比一配備。
4.9.3 全園配備科學常識資料(包括圖書、掛圖、多媒體資料等)。
4.9.4 配備種植、飼養(yǎng)用小工具。
4.10 玩沙玩水玩具
4.10.1應根據玩沙玩水場地的大小,配備充足的玩沙、玩水的玩具。
5、0—2歲兒童玩教具的配備要求
5.1 0--6個月的嬰兒
5.1.1 配備能促進兒童感官發(fā)展的視覺玩具和聽覺玩具,如:床上玩具、發(fā)聲玩具、光彩玩具等。
5.1.2 配備促進兒童揮舞手臂、抓物拍打、蹬足踢腿的運動玩具,如:抓握玩具、踢蹬玩具等。
5.1.3 配備兒童與成人交流、反應的娛樂玩具,如:小熊打鼓、鏡面玩具、擁抱型玩具等。
5.1.4 配備牙膠玩具。
5.2 6--12個月的嬰兒
5.2.1 配備促進兒童翻身、坐、爬、站立、開始邁步行走的大肌肉動作發(fā)展的運動玩具,如:可推坐的車輛玩具、球和滾動的玩具、爬行隧道玩具、能扶著行走的玩具、地毯玩具等。
5.2.2 配備能促進兒童對物體感知和最初語言引發(fā)的認知玩具,如:可擁抱擺動的形象玩具、可抓握打開、合并的操作玩具、能隨音樂擺動的音樂玩具和圖書玩具等。
5.3 1—2歲的兒童
5.3.1配備促進熟練行走、自由蹲站、跑、跳、踢、鉆爬、攀登、平衡等動作發(fā)展和小肌肉精細動作發(fā)展的運動玩具,如:推拉玩具、球類、攀登玩具、鉆爬玩具、投擲玩具、平衡木、搖蕩玩具、套疊玩具、敲打玩具、穿繩玩具、積木等。
5.3.2 配備能促進發(fā)展語言與認知能力的玩具,如:形象玩具、交通玩具、小家具及小用品玩具、圖片、圖書、畫冊、蠟筆、橡皮泥等。
5.3.3 配備能促進感知能力發(fā)展、促進豐富想象力和初步思考能力發(fā)展的認知操作性及發(fā)展社會性交往的互動玩具。如:電動玩具、慣性玩具、磁性玩具、音樂玩具、玩水玩具、玩沙玩具、扮家家玩具、其他娛樂性玩具等。
附件2:
上海市學前教育機構裝備規(guī)范(試行)的使用說明
目錄
1.總則
2.裝備的安全要求
3.設施設備的配備要求
4.2-6歲兒童玩教具的配備要求
5.0—2歲兒童玩教具的配備要求
1、總則
1.1.1 通用標準是指學前教育機構在裝備上必須達到的基本要求。各機構可根據園所條件和辦園特色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本規(guī)范適用對象中各級各類學前教育機構是指:在本市舉辦的以招收0至6歲本國兒童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不同體制(公辦、民辦等)、不同模式(寄宿制、全日制、半日制等)的學前教育機構。
1.1.2 考慮到兒童的切身利益,學前教育機構不接受生產企業(yè)的試用產品。
1.1.4 特殊兒童包括資賦優(yōu)異兒童和身心障礙兒童。
1.1.5 學前教育機構的裝備除執(zhí)行本規(guī)范外,還須符合以下規(guī)定:《托兒所、幼兒園衛(wèi)生保健管理實施細則》;《上海市學校食堂衛(wèi)生管理辦法》;《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T 3976-2002《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標準》;GB6675—2003《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guī)范》;GB9832《毛絨、布制玩具安全與質量》;GB14748《兒童推車安全要求》;《兒童三輪車安全要求》;《幼兒、兒童室外游樂器械的安全通用要求》;《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等。
2、裝備的安全要求
2.1.1 校園安保設施、消防設施及易于兒童識別的標識,能使工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快速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并降低兒童的安全風險。消防設施要定期檢測其有效性,確保其正常使用。
2.1.2 按消防要求,幼兒園的過道必須有足夠的凈寬度,單面走廊不小于1.80m寬,中內廊不小于2.40m寬。如在過道上放置活動器具,不得影響走廊凈寬度。
2.1.3 按照玩具安全技術規(guī)范,購買的玩具必須有使用說明書,在配備玩具時要依據玩具使用說明書所列的年齡范圍,并注意產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使用期限。
2.1.4 可預見的合理濫用是指:不按供應商推薦的方法使用玩具,但在正常情況下可能發(fā)生的使用方式。《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guī)范》中指出,給兒童造成的傷害可能有:中毒(毒性)和其他有害物質的傷害;燒傷和燙傷;窒息、勒死;咽下或吸入異物;跌落;其他機械傷害,包括切傷、撕裂、擦傷、眼傷、頭傷和聽覺傷害;電擊以及水上偶然事故的傷害(淹死)等。
2.1.5 自制的玩具和使用生活中物品作為玩具時必須注意:
a) 不得使用有毒、易燃的生活用品包括諸如藥瓶、化妝瓶等可能存在不安全物質殘留物的用品。
b) 泡沫塑料容易破碎而產生細小顆粒,因此不得使用泡沫塑料包裝材料作為玩具。
c) 學前教育機構必須減少兒童因小零件(如:小玩具或小配件)的攝入或吸入而導致的窒息風險。小零件是指:在無外界壓力的情況下,以任一方向將小玩具或小配件放入下圖的小零件試驗器時,均能通過的小部件。
2.1.7 保護兒童的感覺器官和神經系統(tǒng)的健康是指:避免顏色的強烈刺激、光照不足或光照過分強烈和分貝過高的環(huán)境和玩教具。
2.1.10 軟質地面是指草坪、塑膠、沙土地等,也可在中大型運動器械下及周圍設置安全地墊。運動器械的安裝要保持一定的間距,器械與器械之間(組合器械內間距除外)相隔的距離不少于3.0m,以預防兒童活動中因沖撞發(fā)生意外。具有懸蕩功能的運動器械,與其他運動器械的間距要大于懸掛裝置(繩子、鏈子)的長度。
3、設施設備的配備要求
3.1 戶外活動場地
3.1.1 學前教育機構戶外活動場地的多種功能需要是指兒童運動、游戲、社會性活動、休閑等的功能需要。
a) 軟場地指:塑膠場地、草地、沙土地等。硬場地是指:當場地潮濕時可供兒童游戲的由水泥等鋪設的硬地面。盡可能創(chuàng)設與綠化相結合的小樹林、多樣的小山坡、高低樹樁、變化的階梯、兒童車道、小橋、小路以及不平坦的區(qū)域等場地。
c)集體活動需要是指供兒童做操、集體游戲和進行可移動小型運動器械的活動需要。
d)固定運動器械是指具有滑、攀、蕩、鉆等功能的中大型運動器械。
3.1.2 設置玩沙設施可以讓兒童在沙堆中掘路、挖溝、堆山、筑隧道,通過提供玩水設備讓兒童認識水的性能。
a)沙池要保持松軟、清潔、無尖銳物及其他雜物,沙池上部要有遮蓋物。沙池應經常翻掘,以便用日光消毒。
b)6班規(guī)模的園所沙池面積(含沙箱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9--10班規(guī)模的園所沙池面積(含沙箱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其中沙箱總面積不得大于9平方米;15班及以上規(guī)模的園所沙池面積(含沙箱面積)不小于35平方米,其中沙箱總面積不得大于20平方米。
d)為改善沙池的排水,在沙池底部設大粒礫石或焦碳襯底,并設排水溝。
e)沙池活動區(qū)設備應能滿足不同的玩沙功能的需要,如用皮帶傳送、或用吊架來移動沙土、在中央區(qū)域設置堆沙平臺,提供各種玩沙的玩具等。
3.2 活動室
3.2.1 活動室的地面采用木制或根據區(qū)域活動的需要鋪設柔軟、有彈性的材料。天花板與墻壁應作必要的音響處理,使兒童不至于因活動和游戲所產生的喧嘩聲而過于興奮。在局部區(qū)域鋪設地毯,滿足兒童(尤其是低幼兒童)爬、坐的需要,使兒童在安全舒適的環(huán)境中活動。
3.2.2 為滿足兒童集體、分組和個別活動的需要,活動室插座要科學合理地分布在多面墻面上,并為兒童展示作品留出空間。
3.2.3 兒童抵御風寒和熱浪的能力較成人差,設置調控室溫的設備是有需要的;活動室內光線過強,會損害兒童的視力,窗簾可用來遮擋射進的強光。
3.2.4 隔離物能讓兒童進行區(qū)角的劃分和布置。自然角可供兒童種植植物、飼養(yǎng)小動物等,為兒童提供種植、養(yǎng)殖、近距離觀察動植物的條件。活動室墻面設置作品展示區(qū)等,可供展示兒童作品之用,作品展示高度應適宜于兒童的視線;顒訁^(qū)角的設置應按兒童的年齡特點、興趣及發(fā)展需要創(chuàng)設閱讀、科學探索、美工、生活、角色游戲、結構游戲、表演等區(qū)角。閱讀區(qū)、科學探索區(qū)、美工區(qū)應光線明亮,結構游戲區(qū)應有寬敞的空間。
3.2.6活動室配備的設備應符合相關要求:
a)活動室配備的兒童桌椅應符合GB/T 3976-2002《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標準》(見下表)。兒童桌面長度應保證每位兒童占有0.50-0.55m,寬度為0.35-0.50m。兒童椅子的重量不應超過2.5kg。
b)玩具柜的配備應與兒童人數(shù)、身高相適應。室內玩具柜的高度和各活動區(qū)間隔的寬度,以不阻擋成人的視線為原則。建議玩具柜尺寸如下:小班1000*400~600*650mm,中班1000*400~600*750mm,大班1000*400~600*850mm。
3.2.7 2歲以下兒童活動室配備的設備應注意:
a) 柵欄門的柵欄應呈縱向設置。
d) 嬰兒床應沿墻體周邊區(qū)域放置,每張床應方便工作人員到達。床墊不宜過厚,以3厘米左右為宜。
e) 由于2歲以下兒童大小便間隔時間短,不能及時用語言表達自己排尿的欲望,故在活動室內應配備便盆,并設置工作臺,以及時替嬰幼兒更換尿布。
f) 室內的遮光窗簾不得使用紅色,否則將影響工作人員對有發(fā)燒現(xiàn)象兒童的正常觀察判斷。
g) 室內還需配有發(fā)展體能的設備,踢蹬玩具有助于兒童在床上踢蹬時鍛煉腳力,握抓玩具有助于鍛煉其手部力量等。
3.3 臥室
3.3.1為保證兒童健康,防止疾病的交叉?zhèn)魅,兒童午睡時不可多班合用一室。
3.3.2 臥室通道要保持暢通,床的擺放位置應保證教師能隨時觀察每個兒童的情況。使用的疊床之間應有一定的高度,此高度應能保證疊放時被褥的透氣、衛(wèi)生。為防止兒童跌落,使用的雙層床不得超出規(guī)定高度。在非午睡時間,活動場地不足的園所可以把疊放的小床收藏在壁櫥內,臥室可作為活動室使用,以提高用房的使用率。
3.3.3 2歲以下兒童的嬰幼兒床應配備側欄。側欄高度應以嬰幼兒站立時胸部高度為準,床的前欄應能上下滑動,便于調節(jié)高度。
3.3.4 寄宿制學前教育機構的臥室,應營造溫馨的家庭式氛圍;創(chuàng)設不同的光照環(huán)境,方便兒童起居,便于教師觀察和及時處理突發(fā)事件。
3.4 盥洗室
3.4.1 盥洗室地面要防滑,以免兒童在走動時因滑倒發(fā)生意外。帶菌的排泄物,最容易傳播疾病,因此地面要易于清洗,最好是沒有縫隙,以免污水儲存,滋生細菌,引發(fā)異味。
3.4.2 洗手盆高度和深度,應考慮到符合兒童身高及手臂長短,避免洗手時水倒流進衣袖。毛巾掛應隔開距離,其間距不小于0.15m。
3.4.3 由于幼小班及以下兒童骨盆發(fā)育不完善,因此宜使用坐便器。低幼兒童使用的坐便器高度以兒童坐下時雙腳能夠著地為宜,防止用廁時摔倒。
3.4.5 為防止兒童燙傷,盥洗室內的熱水器,應由恒溫開關控制。為防止煤氣泄漏,嚴禁將煤氣熱水器直接安裝在盥洗室。
3.4.7 寄宿制學前教育機構專用浴室一般包括三個互相連接的區(qū)域,即更衣區(qū)、準備區(qū)和淋浴區(qū)。更衣區(qū)、準備區(qū)應注意保暖。為防止兒童燙傷或著涼,淋浴的水溫必須保持恒溫。
3.5 小餐廳(含哺乳室)
3.5.1 沒有送飯車的學前教育機構,應配備操作人員的準備桌。若配備微波爐,應放置于兒童無法直接接觸到的位置。
3.5.2 嬰兒的主要食物是奶制品,奶制品較易變質。因此,調奶工作只能在哺乳室內進行,而不能在廚房進行,以免受到未經洗煮的蔬菜和肉的污染。
3.7 專用活動室
3.7.2 專用活動室的設置一要突出專用性,即能排除每班活動室繁雜的環(huán)境對兒童游戲所產生的干擾;二要強調豐富性,即專用游戲材料的豐富多樣;三是使用的靈活性,應更易于使游戲的場景富有變化,游戲情節(jié)也可隨之多樣。
4、2-6歲兒童玩教具的配備要求
4.1 運動器械
4.1.1 單一功能的運動器械有攀登架、滑梯、秋千、踩水車、鉆圈、平衡木等。多功能組合運動器械指含有3--4種功能以上的器械。
4.1.2 攀登架和滑梯限高2米;莸貖A角34--35度,滑梯終端離地面的垂直距離應低于20厘米,緩沖部分板長0.45米。爬網限高1.6米。攀爬物的繩結直徑不小于12厘米。
4.1.3 滿足一次30個兒童同時玩耍的需求是指滿足一個班30名兒童可在多種運動器械上同時活動,而不是都集中在一個組合運動器具上。
4.1.4 全封閉的滑梯和通道不利于兒童呼吸和教師觀察,意外發(fā)生時也不利于教師的及時救助。
4.2 運動玩具
4.2.1 運動玩具是指:球、車、沙包、繩、棒以及投擲、拖拉玩具等,沙包重量小于120g。
4.2.2 球類包括:直徑為12-18cm的小皮球,羊角球、特大球、跳跳球、小籃球、小足球、小排球、板羽球、乒乓球等。配備可調節(jié)高度的籃球架等
4.2.3 車類有三輪車、滑板車、扭扭車、方形滑板車、小推車、三輪跑冰車、兩輪跑冰車、自行車、健身車、踩踏車等。
4.3 扮演玩具
4.3.1 個性化的娃娃指:性別娃娃、職業(yè)娃娃、民族娃娃、年齡娃娃等。工具性玩具指:理發(fā)玩具、醫(yī)療玩具、小餐具、家用電器玩具、計量玩具、交通運輸玩具、郵電通訊玩具以及仿真食品等。場景類設施指:小家具、布景、欄桿、屏風等。
4.4 構造玩具
4.4.3 活動室中以小型的結構材料為主,專用室中以中大型結構材料為主。在專用室中可配置圖書架、結構參考圖片以及擺放構造玩具的櫥或框。
4.5 音樂戲劇玩教具
4.5.1 木偶指手指木偶、布袋木偶、杖頭木偶、提線木偶。幼小班以手指木偶為主。服裝指頭飾、彩帶、角色服裝、民族服裝、舞蹈服裝等。道具指表演用具,如:工具、餐具、夸張的水果造型等;緢鼍爸福盒》孔、樹、小橋等。
4.5.2 兒童打擊樂器包括:小鈴、小鼓、沙球、三角鐵、木魚、響板、鑼、鈸、鋁板琴、腰鼓、大鼓等;敬驌魳菲魇侵福盒♀彙㈨懓、小鼓、木魚等。
4.6 美工工具材料
4.6.1 配備各種畫筆、顏料,各類紙張,手工、泥工材料,和具有滾動、切割、造型等功能的手工、泥工工具,支持幼兒開展美術活動。所配備的工具應方便兒童操作,幼小班兒童的繪畫工具應短而粗,方便幼兒拿捏。
4.7 益智玩具
4.7.1 感知覺玩具指:視覺玩具、聽覺玩具、觸摸玩具。為了衛(wèi)生和安全,學前教育機構不配備味覺和嗅覺的玩具,其發(fā)展在日常生活中進行。智力玩具指:迷宮玩具、配對玩具、拼板玩具、接龍玩具、套式玩具等。
4.7.2 數(shù)形玩具是指:幾何形狀類玩具、數(shù)字玩具、測量玩具等
4.8 閱讀視聽玩具
4.8.1 不同材質指:布質、塑料、紙質、電子音樂圖書等。
4.9 科學探索玩具
4.9.1 科學玩具包括慣性玩具、遙控玩具、發(fā)條玩具、平衡玩具、磁性玩具、彈性玩具、電子玩具、機器人玩具等。科學操作材料指:小馬達、量杯、滴管、平面鏡、放大鏡、玩具顯微鏡、萬花筒、小指南針、天平、計時器、小電珠、彈性材料、磁鐵、齒輪、輪子等。
4.10 玩沙玩水玩具
4.10.1玩沙玩水玩具是指小提桶、漏斗、舀匙、沙鏟、沙漏、有不同高度出水孔盛器、玩具水車、海綿、水槍等玩沙、戲水玩具,鼓勵兒童利用各種工具、材料開展游戲。
5、0—2歲兒童玩教具的配備要求
5.1 0—6個月的嬰兒
5.1.1 床上玩具指床鈴、吊床轉動玩具。床上玩具應懸掛在兒童仰臥時胸的正上方,高度約為40—70厘米,轉動時速度不能太快,轉動不停的玩具不能使用。發(fā)聲玩具指帶有響聲的玩具,如:八音盒、手搖鈴、撥浪鼓、帶響聲的橡塑小動物等。光彩玩具指給兒童光和色彩刺激的那些小玩具,如:色彩鮮艷的小積木,會發(fā)光的玩具等。
5.1.2 抓握玩具指手指小玩偶、小布球、小型填充動物、用橡皮筋串聯(lián)的可隨意翻轉的玩具花朵、玩具三角等,應使用非過敏性并易清洗的材料做填充物。床上的踢蹬玩具應不帶長繩索。
5.1.3 寶寶鏡可以擺放在不同地方,置于床上,應放于離兒童頭部15—25cm的地方,鏡面向下,傾斜度10度。擁抱型玩具應無鈕扣和無容易松脫的粘著物。
5.1.4 牙膠玩具指嬰兒奶嘴、磨牙環(huán)等可放在嘴里咬的玩具。
5.2 6—12個月的嬰兒
5.2.1 有益于兒童運動的玩具包括:
a)自己可以乘坐的小推車;
b)自己可以扶著站立和推行邁步前進的小車;
c)可引起兒童翻身、坐、爬、站和邁步追趕的玩具小汽車、玩具小動物和滾動的球。
不主張用學步車學習走路。
5.2.2有益于語言發(fā)展的玩具包括:可打開的玩具箱、玩具盒,里面可任意驅除的各種可抓握的小玩具;也包括簡單的拼圖、積木投放、套圈、形狀分類等。
5.3 1—2歲的兒童
5.3.1推拉玩具包括:推行玩具、拉車玩具、拖拉玩具等。球類玩具包括:特大皮球、吹塑球、小皮球、乒乓球等。攀登玩具包括小攀登架、小臺階、小滑梯等。搖蕩玩具包括:木馬、秋千、轉椅等。套疊玩具包括:套環(huán)、套塔、套碗、套蛋等。穿繩玩具包括:木珠、塑料珠、穿線板、插棍、金屬絲串珠等。
5.3.2形象玩具指:娃娃、形象逼真的動物玩具、木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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