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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約束,更是保護
張燕幼師剛剛畢業(yè),就去應聘某幼兒園教師崗位,經(jīng)面試合格。試用2個月后,表現(xiàn)良好。園長便將勞動合同書拿出來,叫張燕簽訂勞動合同。張燕看了勞動合同內(nèi)容,覺得對自己約束很大,就不想簽,但園長告訴她,所有人員的聘用都必須簽訂合同,這是法律規(guī)定。張燕聽后只好與幼兒園簽訂了為期2年的合同,但心里還是不太踏實:因剛畢業(yè)走出校門,她對于“簽訂勞動合同”一事不太理解,一旦雙方簽訂了這份合同。
教職員與幼兒園之間形成什么法律關系?
【評析】
本案涉及教職員(勞動者)與園方(用人單位)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眲趧雍贤闹黧w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在本案中,雙方即為幼兒園和幼兒園教職員。勞動合同的內(nèi)容是有關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應當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一旦依法正式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就形成了勞動法律關系,即幼兒園教職員與園方是一種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根據(jù)勞動合同,勞動者(教職員)需在一定期間為用人單位(幼兒園)進行工作,用人單位(幼兒園)負責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勞動合同簽訂后,教職員就必須接受幼兒園對勞動過程的領導和管理,并應當遵守幼兒園制定的勞動紀律。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nèi)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約定其他內(nèi)容!
從以上規(guī)定不難看出,本案中張燕對勞動合同的意義、內(nèi)容理解不夠,甚至偏頗——勞動合同在對勞動者進行約束、要求勞動者履行義務的同時,其實是在賦予勞動者更多的權利,保證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各項權益。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途徑,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都要共同遵守。
【建議】
(1)幼教人員在就業(yè)前應先了解《勞動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guī),熟悉和了解教師作為一名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2)幼兒園在招聘教職員時要根據(jù)《勞動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幼兒園的實際情況制定勞動合同書。
(3)教職員在與幼兒園簽訂合同時,要首先熟悉合同內(nèi)容,然后在雙方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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