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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聽證在社會矛盾治理中的具體運用
本文所指聽證是指縣、鎮(zhèn) “大調解”工作機構設立的聽證委員會在重大社會矛盾糾紛處理過程中,以聽證會的方式,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聽取矛盾問題主體陳述、申辯和進行質證的程序。探索和引入聽證制度運用于社會矛盾糾紛預防治理中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讓矛盾糾紛主體雙方平等對話、從而進一步澄清事實、明辨是非,便于重大社會矛盾糾紛公平、公開、公正地處理,進一步規(guī)范矛盾糾紛主體一方的上訪行為和監(jiān)督職能部門處理問題的過程,最后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本文所稱社會矛盾糾紛聽證機制已不再是原來嚴格意義上的聽證,而是內容有所擴展了的聽證,是在原來嚴格聽證制度的基礎上,引用它的基本精神、借鑒它的程序上的做法和規(guī)定,與社會矛盾糾紛治理工作結合起來,運用于維穩(wěn)工作上的積極探索,其作用在于豐富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以利于解決因為遇重大矛盾糾紛未處理、或對處理結果不服而引發(fā)的上訪、纏防問題,最終起到積極化解重大矛盾糾紛、維護穩(wěn)定的良好效果。 一、借鑒和引入聽證制度運用于社會矛盾糾紛治理中的原因分析 確立社會矛盾糾紛聽證制度,主要是為了及時解決我們在社會矛盾糾紛處理過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問題。一是我縣開發(fā)和建設速度的加快,由此引發(fā)的廣大農村和城區(qū)的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增多,傳統(tǒng)的矛盾調處手段在糾紛治理中日顯艱難;二是新的矛盾呈現出多樣化、群體化、復雜化、易激化、易上訪的特點,給矛盾預防化解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難度,不少矛盾糾紛久調不決,嚴重影響了社會穩(wěn)定;三是矛盾糾紛處理缺乏透明度,不便于群眾認識和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造成即便是正確的處理意見也不能得到群眾的理解、支持和接受,部分群眾仍不斷地上訪、申訴;四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官僚主義和腐敗現象嚴重影響了干群關系,加上矛盾處理的公開性不夠,造成了群眾對政府部門處理問題的公正性產生懷疑;五是“聽證于民”的理念正在深入人心,廣大群眾在社會矛盾問題的處理過程中,其要求聽證的愿望越來越強烈。引進聽證制度的一些基本規(guī)定和做法,就是為了尋找、探索上述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的新途徑,及時解決在經濟發(fā)展中遇到的影響穩(wěn)定的突出問題,增強“大調解”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的手段。 二、探索推行社會矛盾糾紛聽證在矛盾糾紛治理中的優(yōu)勢 1、聽證能保障矛盾糾紛主體一方平等地行使陳述、申辯、質證的權利,避免“暗箱操作”,損害群眾利益現象的發(fā)生; 2、聽證能促進糾紛事實的查明、證據的獲取,有助于準確地適用法律,對矛盾糾紛主體一方的錯誤認識和觀點進行澄清并社會評價; 3、因為聽證是公開的,有助于群眾對糾紛的整個處理活動進行監(jiān)督,真正實現“陽光下操作”,切實提高基層執(zhí)政能力,維護群眾合法利益; 4、聽證辯明了合法與違法、合乎政策與不符合政策、合理與無理問題,避免了矛盾糾紛主體一方因不斷上訪、申訴所帶來的精神負擔和經濟損失; 5、聽證的實施,最突出的作用還在于能進一步規(guī)范信訪、上訪秩序,預防和解決鬧訪、纏訪問題,維護穩(wěn)定。 今年3月,我縣晶橋鎮(zhèn)一農戶由于拆遷問題,經常到鎮(zhèn)里上訪,,經過調查研究,該鎮(zhèn)決定召開聽證會。會上,有關部門一方面宣講拆遷政策及拆遷安置過程,另一方面請該農戶陳述自己的理由。當群眾得知他除了符合政策享受補貼外,還多得了近3萬元的真相時,聽證會旁聽代表紛紛指責他不道德,使他倍感周邊輿論壓力,心悅誠服,該上訪糾紛得到徹底解決。又如今年4月底,我縣白馬鎮(zhèn)村民胡某之子(1992年10月出生),因患小腦髓母細胞腫瘤,終因醫(yī)治無效于2004年5月18日18:20分死亡。胡某一直認為醫(y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錯,要求院方賠償巨額損失20、4萬元。院方則拒絕承擔責任并進行賠償。此事發(fā)生后,胡某及其家人先后在醫(yī)院哭鬧,到鎮(zhèn)政府上訪,最后發(fā)展到縣政府上訪,一度造成了較大的社會影響。 2004年6月4日,舉行了該醫(yī)患糾紛案聽證會,最終促成雙方會后達成協(xié)議。再如今年6月28日,我縣晶橋鎮(zhèn)舉行聽證會,解決礦山拍賣后轉業(yè)主開采與周邊群眾的矛盾糾紛,現場解決問題31條,有的形成共識,有的達成協(xié)議,所有問題成功解決。今年9月29日,該鎮(zhèn)又通過聽證會形式,成功化解了某村村民要求罷免現任聯(lián)隊長的群體性糾紛。通過聽證,澄清了部分人所反映的聯(lián)隊長所謂五個方面的問題事實,分清了是非。聽證會后,群眾形成了共識,充分肯定了聯(lián)隊長的工作所取得的成績,村干部的威信進一步提高,干群關系更加團結。由于采取了聽證這種有效措施,及時把已經發(fā)生的,并有可能激化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避免了矛盾糾紛主體一方進縣、市、甚至進省進京上訪。 實踐表明,社會矛盾糾紛聽證的這種民主性、群眾性、公開性的工作方式能適應社會矛盾糾紛治理的實際需要,能被群眾所認識、理解和接受,能解決一些嚴重影響穩(wěn)定的社會矛盾糾紛。是群眾與政府之間互相理解、互相信任、有效溝通的平臺,是當前社會熱點、難點、復雜疑難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治理的有效途徑之一。 三、推行社會矛盾糾紛聽證應把握的環(huán)節(jié) 在社會矛盾糾紛治理中引入聽證,需建立和完善以下環(huán)節(jié)。 (一) 應規(guī)定社會矛盾糾紛聽證的范圍。 1、矛盾糾紛主體一方在矛盾問題處理前要求舉行聽證的重大疑難糾紛; 2、經多次處理未果的重大矛盾糾紛,需要舉行聽證的; 3、情況復雜,處理有爭議,需要舉行聽證的; 4、久調不決的群體性糾紛,需要舉行聽證的; 5、越級上訪的重大矛盾糾紛,需要以聽證形式化解的; 6、其他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矛盾糾紛需要舉行聽證的; 除上述情況外,涉及司法機關的涉法類的糾紛,普遍性的行政決定,其他法律法規(guī)已明確矛盾解決方式的,不適用社會矛盾糾紛聽證,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程序性規(guī)定。 (二)制定《社會矛盾糾紛聽證規(guī)則》(試行),作為整個聽證活動的行動指南。其基本內容應包括: 1、規(guī)定聽證應遵循的原則。聽證的原則是整個聽證活動的靈魂,聽證應制定以下原則。 第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允許新聞媒體報道。 第二,職能分離原則。即原矛盾問題調查處理部門或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委員會成員; 第三,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質證權和回避權原則。此規(guī)定是為了切實保護群眾的聽證權利; 第四,證據確認原則。即應當對社會矛盾問題處理適用依據的正確性、準確性和真實性進行結論,從而保證聽證結論的正確性。 第五,事先告知原則。即當事人有權提前知道聽證召開的有關事項 。 第六,委托代理原則。即當事人行為能力受限時,有權委托代理人。 2、制定聽證的程序。包括: (1)聽證會的提起。建立何種機制、由誰受理、由誰決定聽證直接關系到聽證的效果。聽證建議由縣、鎮(zhèn)兩級“大調解”機構受理,提交兩級聽證委員會討論決定;聽證委員會由兩級“大調解”機構設立,成員由人大代表、政府部門代表、政協(xié)委員、群眾代表、法律服務工作者、有關專家等組成,人數不少于11人的單數,政府部門代表不超過2人。具體人員名單遇聽證時在決定聽證前確定。 (2)聽證的準備。應做好四件事:第一,進行提前公告并通知矛盾糾紛主體。在聽證會召開10日前向社會公告和向矛盾糾紛主體通知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事項等;第二,確定聽證主持人;第三,確定聽證當事人,通常將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矛盾糾紛主體確定為聽證當事人;第四,了解矛盾問題背景、涉法及政策有關規(guī)定等情況。 (3)規(guī)定舉行聽證會的程序。 a、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需聽證的矛盾問題;b、介紹每位聽證人員的姓名、工作和身份;宣布聽證記錄員和其他聽證參加人員和對象;c、征求聽證當事人是否要求回避;d、宣布聽證紀律;E、由聽證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質證和辯論;F、征求聽證當事人有無新的證據并作最后陳述。G、聽取有關專家就具體矛盾涉及的專業(yè)問題作出說明、解釋和咨詢,并提出建議和意見。H、適時進行調解。聽證主持人根據糾紛當事人意愿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如糾紛當事人意見達成一致,由主持人及時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I、制作聽證會結論。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結束前,召集聽證人員發(fā)表聽證意見,制作聽證結論,聽證結論包括:聽證事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參加人基本情況;聽證的時間和地點;聽證的簡要經過;事實及處理意見和建議;聽證結論。落款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當事人簽名或蓋章。J聽證主持人公開宣布聽證結論并宣布聽證會結束,有關聽證參加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名。 四、推行社會矛盾糾紛聽證的現實意義 社會矛盾糾紛聽證是一種程序,它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實體的公正。它在實踐中還存在很多不足和需要不斷完善的地方,但社會矛盾糾紛聽證的確定和實施,對解決信訪問題和社會矛盾問題,是有一定效果的方法,有它獨特的社會價值。它的社會評價和調解內涵,使其成為一個新的且效果明顯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無論對當事人還是對政府部門對維護穩(wěn)定都有著積極的意義。 &【淺議聽證在社會矛盾治理中的具體運用】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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