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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因果關系判斷 論文
在因果關系的問題上,凡是值得說的都已經(jīng)說了,很多不值得說的也已經(jīng)說了,近因(Proximate cause)仍然是一團亂麻和一堆荊棘,一個令人眼花繚亂、撲朔迷離的領域,而許多文獻糊里糊涂地違背了他們自己的宗旨,在這一片迷霧中加上了一縷縷青煙。
―――【美】普羅塞(Prosser)
【案情簡介】
2001年7月14日上午,李猛(時年8歲)、尤萬朋(時年9歲)、王雪松(時年8歲)、王凱(時年8歲)四小孩在一起玩耍,因借用小刀李猛與李春霞的孩子發(fā)生了爭吵打架,但未造成身體傷害的后果。中午回家李春霞的孩子把跟李猛等人打架的事情告訴了她,當天李春霞去本村的小賣部買醬油、醋時,恰巧看到了上述四個孩子正在王雪松家的房頂上玩。李春霞進到王雪松家的院內揀起一條三角帶嚇唬四個孩子從房上下來,想管教一下打架的事。在李春霞的嚇唬下,李猛、尤萬朋、王雪松從梯子走到院內,王凱從大房的房頂跳到院墻上,又從院墻跳到地上。由于院墻下存放著樹枝,王凱的右腳被樹枝扎傷。當時王凱的家長帶王凱到本村衛(wèi)生所治療包扎。15日到縣供電局醫(yī)院治療;21日到縣醫(yī)院治療被確認為“破傷風”,后轉北京兒童醫(yī)院門診治療。于22日住進北京軍區(qū)總醫(yī)院治療,8月27日傷愈出院,共花費醫(yī)療費42191.97元。王凱于2001年11月18日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春霞賠償全部經(jīng)濟損失。
【不同觀點】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凱之損害的事實與李春霞的嚇唬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理由在于其他三名小孩在此種情況下均選擇了正當?shù)南路糠绞,即從樓梯下房,而唯獨王凱采取了一種較為極端的方式下房。加之王凱的監(jiān)護人沒有盡到監(jiān)護的義務,故王凱及其監(jiān)護人應當對由于自己行為方式不當而造成的損失負責。但是基于李春霞在本案中亦有過錯,故被告李春霞也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害的部分責任,但是這種責任只存在于小范圍之內。
第二種觀點認為,王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受到驚嚇的條件下,基于其年齡的限制,我們不能期待其作出一種理性的選擇。故只要是由于李春霞的呵斥和嚇唬所造成之損害,被告李春霞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由被告承擔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基于王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在受到李春霞驚嚇之情形下,原告由此造成的一切即時的損害應當由被告來承擔。但是,李春霞只承擔正常情況下治療的所有費用,如果醫(yī)院在醫(yī)療過程中存在過失,則被告李春霞對因醫(yī)院治療不當引起破傷風的損失不應當承擔賠償之責任。
法院最后認為:王凱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李春霞用三角帶嚇唬王凱等孩子,令四個孩子從房上下來,有可能造成孩子產(chǎn)生恐懼心理,出現(xiàn)安全問題,這是李春霞應當預見到的。王凱放棄梯子從房頂跳到院墻上,又從院墻上跳下,說明王凱有恐懼心理,主動躲避李春霞的意識,因此對于王凱扎傷腳,李春霞是有過錯的,理應負有一定的責任,應承擔全部損失的20%。
【評述】
本案中存在諸多法律問題,這其中既有實體法上關于因果關系有無之判斷問題(即被告李春霞的嚇唬行為與原告王凱被樹枝扎傷的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亦有本案中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中斷的事由?(即醫(yī)院的醫(yī)療過失是否成為被告損害行為與原告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中斷的介入條件?原告的損害是否完全由自己的行為造成?),復有程序法上關于當事人如何參加訴訟(即醫(yī)院是以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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