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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
原告 齊某被告 劉某
案由 侵犯所有權糾紛
2000年1月15日,劉某與供貿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該公司將其所有的門面房一間租賃給劉某經營,年租金為8000元,支付期限為每年1月20日前,租賃期限為3年。合同簽訂后,劉某按約向該公司支付了租金。2001年2月,供貿公司由于資金緊缺,決定將該門面房出賣,并向社會發(fā)出拍賣公告。同年5月齊某以15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將此房買下,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到房管部門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xù)。齊某將房買下后,打算自己在該店面經營,遂要求劉某盡快搬出,遭到拒絕,齊某遂以劉某侵犯其所有權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立即從該店面搬出,并賠償其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供貿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作為承租人的劉某依合同約定取得了房屋的租賃權。法律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并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據此,承租人劉某仍享有租賃該房屋的權利,并未侵犯齊某的房屋所有權,遂判決駁回了齊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
此案涉及到“買賣不破租賃”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該規(guī)定說明租賃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因第三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導致租賃合同失效。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須具備以下條件:1.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即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必須原屬有效且因期限未滿而仍將有效。這樣,當出租人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在承租人與受讓人之間仍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2.租賃物所有權的變動應該在租賃期間。在本案中,劉某與供貿公司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并未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合法有效。該租賃合同的履行期限為3年,而發(fā)生糾紛時僅履行1年有余,期限并未屆滿,因此符合上面第一個條件。另外,齊某取得門面房所有權的時間也在租賃期間以內,故本案符合“買賣不破租賃”產生效力的條件。所以,對于門面房的新主人齊某而言,仍要受到原房屋租賃合同的制約,其對房屋的使用權仍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須等到房屋租賃期滿后,才可要求劉某搬出。因此法院判決駁回齊某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王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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