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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自由上美國立場之探析-兼論自由主義與美國立場之關聯(lián)

時間:2023-05-01 04:50:04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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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自由上美國立場之探析-兼論自由主義與美國立場之關聯(lián)

  內(nèi)容摘要:筆者認為在表達自由的問題上存在著兩種立場:美國立場和歐洲立場。美國立場賦予表達自由優(yōu)先地位,并強調(diào)政府的消極作用;而歐洲立場則認為在多數(shù)情況下人格尊嚴、平等權(quán)及未成年人保護等的價值要高于表達自由的價值,并且允許政府為了保護“政治秩序的基礎”而采取措施限制某些言論。本文介紹了其中的美國立場及其主要特征,并分析了美國立場與自由主義之間的緊密關聯(lián)。

  關鍵詞:憎恨言論;表達自由;自由主義。

  誠如Winfried Brugger所指出的,在對待表達自由的問題上存在所謂美國和歐洲兩種立場,盡管雙方都將表達自由視為一種基本人權(quán),都同意對表達自由應給與高度的保護,但是美國人卻賦予了言論自由高于個人尊嚴、平等權(quán)、未成年人保護等的優(yōu)先地位,認為即使是憎恨言論也是應該受到保護的;而以德國、加拿大等為代表的歐洲立場則認為遭受憎恨言論攻擊的聽者的尊嚴或平等權(quán)具有高于攻擊性言辭的價值,因此憎恨言論應該受到限制。[1]可以看出,雙方在表達自由問題上所表現(xiàn)出來的最大的分歧就在于是否賦予言論自由以優(yōu)先地位,是否認為言論自由具有高于人格尊嚴、名譽、未成年人保護等的價值。哪一方所持的立場才是更為合理、更加值得我國借鑒的呢?為了回答這一問題,本文將首先介紹美國立場的基本觀點和主要特征,并對自由主義與美國立場之間的關聯(lián)進行一深入分析。

  一、美國立場簡介

  美國并不是從來就賦予表達自由以優(yōu)先地位的。甚至是在第一條修正案通過后不久,聯(lián)邦黨人就通過了《排外與煽動法案》來迫害反聯(lián)邦的杰斐遜黨人。[2](第350頁)由于美國獨特的立法體例和司法審查制度,盡管憲法為表達自由的保護提供了法律淵源,但是真正使表達自由成為公民所能實際享有的權(quán)利并給與充分的保護的,卻是聯(lián)邦最高法院。由于種種原因,表達自由遲至一戰(zhàn)前后才進入最高法院的視野,而且在確立表達自由的保護原則的過程中也是歷經(jīng)曲折,直至1969年的布蘭登堡案關于表達自由的檢驗標準才最終確立下來。這一過程如何?今天所成型的表達自由的保護原則又是怎樣?為什么美國會賦予表達自由以優(yōu)先地位?

  如上所說,早在1798年國會就曾有過壓制公民表達自由的紀錄,而當時考慮到最高法院同樣為聯(lián)邦黨人所把持,如果形成先例將更不利于表達自由的保護,因此反聯(lián)邦黨人沒有向最高法院提起違憲審查訴訟。又由于種種原因,直至一戰(zhàn)時期最高法院都沒有處理過有關第一條修正案的案件。20世紀1、20年代國內(nèi)外各種矛盾的加劇使得表達自由的問題凸現(xiàn)于美國社會;而《反間諜法》和《征兵法》所引發(fā)的一系列訴訟則為最高法院干涉國會對表達自由的壓制、發(fā)表自己對于表達自由的看法提供了一個直接的契機。而其中最早的具有重要意義的成果就是霍姆斯法官在“申克”案中所闡述的“明顯而現(xiàn)實的危險”原則。從現(xiàn)在的觀點考察,最初的“危險原則”本身的意義是非常有限的:一來“申克”案本身的判決結(jié)果并非有利于表達自由的保護,二來“危險原則”此時還是非常模糊而帶有很強的主觀隨意性的,因此很容易被利用來為壓制表達自由的法律辯護。這一原則的意義主要在于構(gòu)成了表達自由一條重要的檢驗標準的源頭,在于其中所蘊含的這一理念:公民的表達自由不受政府的干涉,除非觀念的自由表達給社會造成了相當程度的危害。“申克”案之后,霍姆斯法官和布蘭代斯法官做出了長期的努力使“危險原則”不斷的細化和精確化,以使之能更有利于表達自由的保護。最后,在1927年的“惠特尼”案中“危險原則”最終定型為“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即政府如果要壓制言論,“就必須有合理的根據(jù),認為所說的危險是緊迫的;必須有可能對國家造成嚴重危險。”[3](第194-195頁)其后又經(jīng)過數(shù)十年的反復,危險原則才最終于1969年的布蘭登堡案被最高法院確立為表達自由的一條檢驗原則。

  在今天,最高法院對表達自由的檢驗原則是非常復雜的。大致說來,最高法院是在對言論進行分類的基礎上,運用逐案平衡和利益衡量的方法根據(jù)具體案情對所涉及的利益進行妥善權(quán)衡,判斷孰輕孰重!拔kU原則”雖然在很大程度上已經(jīng)為利益衡量的方法所取代,但是仍然在最高法院的判案過程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而在利益衡量的過程中,最高法院的預設前提就是——表達自由具有高于名譽、尊嚴、平等、秩序等的價值,因此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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