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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當前法律援助工作的問題與對策
我國從1994年開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十年來,法律援助事業(yè)迅速發(fā)展,為實現(xiàn)社會平等,促進司法公正,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發(fā)揮了積極作用。2001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十五”計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體系。我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2年1月20日以地方立法形式通過《福建省法律援助條例》,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時省委、省政府將“建立面向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中心”列為2002年為民辦實事項目之一,有力地促進了法律援助事業(yè)更快、更好地發(fā)展。但是,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的矛盾較突出。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方面有眾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別隨著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和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群眾尤其是社會特殊群體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還不高,能夠用于法律援助的資源有限,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僅局限于刑事指定辯護案件以及經(jīng)濟特別困難的當事人尋求法律幫助的案件,其他許多依法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的事項,我們還不能予以滿足。
二是對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在認識上比較模糊。一些人認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可有可無,要么抱著能搞則搞,不能搞就拉倒,要么實行“會上重要,會后次要,碰到實際困難不要”的作風,導致人員不到位,職能沒發(fā)揮的局面;還有一些人認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師的事,在職能上界定錯誤;也有一些人認為法律援助中心就是承擔法律援助任務的機構(gòu),今后所有的法律援助案子都應該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承擔該項任務,以此抹殺法律援助機構(gòu)的行政管理的職能。
三是法律援助經(jīng)費沒有保障。由于基層財政困難,領導一怕增加人員編制,二怕增加負擔,很難在經(jīng)濟上予以支持,多數(shù)地方只給予少量的開辦費,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業(yè)務經(jīng)費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個別人甚至地方連開辦費都做不到,存在“法律援助中心”機構(gòu)批準后長期不掛牌開展工作的狀況,有名無實。
四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質(zhì)量不高。由于經(jīng)費的制約,法律援助機構(gòu)考慮不增加辦案費用負擔,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過場,工作不認真細致,直接影響案件質(zhì)量的提高;而有的援助機構(gòu)由于缺乏必要的工作資料,東拼西奏,工作效益可想而知。
此外,宣傳力度不夠,隊伍建設未加強,工作制度不完善,對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導不足等,都嚴重制約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開展。當前,面對現(xiàn)實,如何把法律援助工作抓緊抓好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課題。筆者試圖從以下幾個方面談點粗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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