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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改革審判主體及其對民事訴訟的影響-暢想法官精英化
“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薄猍美] 德沃金
引言
我國民事審判制度改革的實踐是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創(chuàng)造一種適應當今社會的新制度,起點比較高,難度比較大,是謀求徹底的變革,為理論界所探討;而時務界開展的是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相對比較保守,側重技術層面,比較務實,為司法機關所需要。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大致有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 1988年至1991年,變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為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以及實行直接開庭審理。第二階段是1991年至1998年,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圍繞民訴法展開。第三階段是1998年至今,主要是對證據的立法的關注,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1年頒布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
誠然,這樣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是緩慢推進型的有益之舉,但是時務界對民事審判制度的跨時代改革缺少足夠的信心,未拿出足夠的勇氣,因為所涉的利益群體較大,以至于因為重重顧慮而止步不前。雖然我們實行了司法考試,一定程度上拔高了法官的任職標準,但仍有制度的漏洞和法官職業(yè)制度保障的缺位等等問題。司法改革的高潮應當是對審判權行使主體的改革,因為這才是真正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最為有利的保障,非此不可。此外這場改革性質上是對已有制度的“溫和抵抗”(羅爾斯語),否則司法改革將難以徹底實現(xiàn)司法公正和確立司法威信,從而難以兌現(xiàn)“依法治國”,更不可能成為法治國家。
一、 對審判權行使主體的改革的現(xiàn)實意義
民事審判制度改革之基本目標在于使民事審判這種“國家產品”能夠成為有效的滿足民事糾紛解決的社會需要,以法院的裁判解決糾紛,通過公正與效率的協(xié)調,定紛止爭。這種運用法律的糾紛解決機制有效運作的首要前提應當是社會對它的認同與信仰,徒法不足以自行。對于“法律信仰”最簡單的理解可以是:法體現(xiàn)人類對正義事業(yè)和社會秩序的追求和向往,其本質上是人對社會生活的終極價值和目的的追求。對于單個法的信仰,是基于該法所具有的某些良好品質,如具有民主、自由、平等、理性、文明等價值,而對于法整體的信仰主要是對法群體兩大基本功能的追求:保障和救濟。對最終救濟的信仰的結果是對司法的信仰,而對司法的信仰是基于對法院及法官群體的信仰。其間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的問題都會導致司法權威的落空,而司法認同的危機是最可怕的,將意味著公民權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的崩潰,無異于判處法律死刑,而使法律成為一紙空文。用伯爾曼教授的話來概括,即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之所以司法腐敗現(xiàn)象總是一石激起千層浪,成為媒體的高頻詞匯,是因為司法腐敗污染了正義之源,導致嚴重的司法信任危機。“法院一旦腐敗,人民可以訴求的最后一道糾錯機制便失靈了。對腐敗的司法官員不斷曝光、不斷懲罰的浪聲可以淹沒腐敗者,也足以把人民對法治、對國家的信心催跨!盵1]也許司法腐敗只是個案,還不足以掀起對審判權行使主體的改革,但是司法主體,即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的法律素養(yǎng)的低下,卻是普遍的!澳壳爸袊鶎臃ü訇犖榈拇笾掠邢旅嫒齻來源:一是正規(guī)院校來的學法律的或非法律的畢業(yè)生,包括大學本科和?,但這些人數量很少,在絕大多數法院,這類人數都不到10%;二是從當地招考或政府其它部門調入法院的,這些人數大約有30%;其它的則是本文一開始說到的復轉軍人,大約超過50%.據某縣級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長(他本人也是一位復員軍人,但已從事法院工作近20年了)告知,在他們法院,甚至70-80%的人都有某種軍人的經歷!盵2]法官因為法學的根基不牢,即使在道德上完美無缺、政治上堅定不移,也不能把法律上的公平正義送達到當事人,因為“法律要處理的案件,涉及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只有自然理性是處理不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實踐!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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