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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的時間屬性和構造論文
一、音樂的時間屬性
毫無疑問,與雕塑、繪畫等其他姊妹藝術不同,一直以來音樂由于其材料――聲音的特殊性,被認為是時間的藝術。作為一種物理現象,聲音不占據任何實際空間,它具有四大基本屬性:振動頻率(音高)、振動時間(音長)、振動方式(音色)、振動幅度(音強)。聲音的這四個基本屬性不能單獨存在,而是作為整體在時間中同時呈現。除去聲音的基本物理屬性,音樂的其他要素:節(jié)奏、旋律、和聲、織體等同樣要在時間中呈現。德國哲學家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edrich Hegel)在對音樂感性材料的特殊性進行論述時,認為聲音否定了物質材料的空間性,獲得了觀念性較強的時間性。
音樂不僅在其聲音材料上具有時間性,就其體驗方式和審美方式而言,同樣也無法脫離時間性而存在。日本音樂美學家渡邊護認為“象征”(symbol)是指體現人為的意味(meaning),它是藝術審美的核心概念,在諸多象征中,對音樂美的研究重要的是體驗象征、內在象征、事實象征系統,其中最為重要的內在象征體驗即具有時間性。
正是音樂有了時間性,音樂的存在方式與其他藝術有所區(qū)別,導致音樂在表現形態(tài)、知覺方式、接受方式、審美方式等方面的特殊性。在某種程度上,音樂的時間屬性比聲音屬性更能代表音樂存在的本質。所以,就音樂根本存在方式而言,時間是其最重要、也是最為基本的本質屬性,音樂的發(fā)生隨著時間的流逝而呈現,即時間的承續(xù)決定音樂的存在。
二、音樂的時間特殊性
時間,是一個物理范疇,同樣也是一個永恒的哲學命題,對于時間的討論,重來沒有停止過。在古希臘哲學中,大部分哲學家對時間都有所論述,他們總是將時間與運動聯系在一起,與運動相互規(guī)定。其中,以亞里士多德(Aristotles)的觀點最具有代表性,他把時間定義在運動的基礎之上,認為時間是運動和靜止的尺度,是運動的屬性。但時間不是運動,而是運動的數目。但是,時間不能離開變化而存在,不能離開人對運動變化的察覺,特別強調了人的主觀感受。亞里士多德從時間-運動-靜止的關系中來說明時間問題,認為時間不是變化的原因和動力,它的含義只是測度,這種測度時間成為西方傳統中時間概念的主流,為后來的時間學說所繼承,并隨著經典物理學的發(fā)展而得到強化。
中世紀的經院主義神學家、哲學家奧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在《懺悔錄》中就認為時間是精神的產物,只存在于人的心靈之中,時間無所謂過去、現在與將來,而只有過去的現在、現在的現在和將來的現在,分別對應于記憶、感覺和期待[。康德(Immanuel Kant)也認為,時間并不存在于人的意識之外,而是人在感知“自在之物”時的一種先驗直觀的主觀形式。在這里,無論奧古斯丁還是康德,都是從主觀意識出發(fā),對于時間的概念予以定義。實質上,哲學家在如此界定時間概念的同時,也就區(qū)分了兩種不同的時間:物理意義上的時間和主觀感覺意義上的時間,F象主義哲學家柏格森(Henri Bergson)認為存在兩種不同的時間,即鐘表時間和“綿延”(duree)。鐘表時間是客觀的物理時間,可以用儀表進行測量,其各個部分屬于均勻狀態(tài);“綿延”則是人通過直覺所體驗到的主觀時間,其無法度量也無法比較。他認為只有“綿延”才是惟一的實在,而客觀的時間只不過是人的一種幻覺。
音樂存在的時間屬性決定了音樂時間概念的復雜性,哲學意義上對客觀時間和主觀時間的劃分,在音樂研究中體現得尤為明顯。美國當代藝術理論家蘇珊?朗格(Susanne K. Langer) “虛幻的時間”來說明音樂時間的特質,強調音樂的主觀時間比客觀時間理解更加復雜,內容更加廣闊、豐富。也正是通過對所謂“時間幻象”的論述,她將音樂與其他藝術區(qū)分開來。
現象學哲學家羅曼?茵加爾頓(Roman Ingarden)也認同客觀時間與主觀時間的區(qū)別,他進一步提出,音樂作品獨特的內在時間結構,并不是外在的客觀因素決定,而是取決于音樂作品自身內部的性質和音樂,所以音樂的時間屬性在具有“超空間特質”的同時,還具有某種“超時間特質”。這種特質使音樂時間獨立地存在于其自身當中,獨立于現實之外,他將這種時間結構稱為“擬(Quasi)時間結構”。
如果將音樂時間與客觀時間區(qū)分開來,我們會發(fā)現,音樂的時間有著自身的邏輯與發(fā)展規(guī)律:
音樂的時間是依靠自身的組織,即音組織的狀況和時值的變化而連接起的。……人們在聆聽音樂的時候,由于感受到這些變化的運動,而感覺音樂在推移、在延續(xù)。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認為音樂的形式在時間中展開或者依附于時間而存在應該是一個錯誤。實際情況是,音樂的形式用它內部的狀況和時值的變化創(chuàng)造了一種觀念性的時間。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從哲學和美學意義上對音樂的時間進行界定和說明,并以此作為音樂的主要特質,與其他藝術區(qū)分開來,說明時間屬性在音樂研究中具有重要意義。
三、作為心理學研究對象的音樂時間感知
不管從何種角度來說,音樂時間的存在獨立于客觀時間的根源,在于人的主觀感受,而決定人主觀感受的則是人的心理結構。不論是蘇珊?朗格強調音樂時間的虛幻性,以及主觀音樂時間的豐富性,還是羅曼?茵加爾頓的“擬時間結構”,或是阿爾弗雷德?舒茨所認為的音樂時間與人的意識流的同一性,都揭示了音樂的時間體驗是一種獨特的心理現象。而客觀/物理時間和主觀/心理時間的區(qū)分,實質上已經為心理學的時間研究提供了哲學基礎。 哲學的內省、推理等思辨方法,可以在宏觀層面證明音樂的客觀物理時間與主觀心理及其差異的存在;而心理學實證方法,則可以從微觀層面對主觀的音樂時間感進行研究,并以此為切入點,去揭示人類獨特的音樂時間認知規(guī)律。
從心理學角度而言,如果把時間感知看做一種類似于視覺、聽覺的感覺的話,它就可以為心理物理學所研究。人的感官通常可以區(qū)分出刺激的各種特性,包括強度、種類及其變化等,但時間感覺除去累加的長短維度外,其他維度的特性似乎并不存在。現代心理學研究已經為時間的感知提供了多種理論模型,但迄今未發(fā)現有機體中存在特殊的時間感受器,而且時間感知是否能夠被解釋為獨立于其他感覺系統之外的另一種機制,或者同視覺、聽覺一樣被解釋為固定于人類心理感知模式體系內,目前還沒有一個簡單或肯定的答案。在現在的學術研究中,我們將人類對時間的感知稱為“時間知覺”(Time Perception):
時間知覺,又稱“知覺到的現在”,它一般不超過5秒,平均在2~3秒,超過此時限,持續(xù)就不再是知覺的對象而需要符號構建。
時間知覺是人的大腦神經系統對時間信息的加工,但這種加工不能脫離其他感知形式,如視覺、聽覺、觸覺等。也就是說,時間知覺的產生必須和其他非時間知覺信息在一起,從這個意義上說,時間知覺實際上是對事件和運動的知覺,并非一個知覺維度,它實際上是時間知覺與其他知覺在某個時間長度內的整合,建立在對周期性和非周期性變化知覺的基礎上。
由于音樂以聲音作為感覺材料,是聽覺的藝術,并以時間作為存在基礎。聽覺,作為一種知覺種類,有其產生的物理、生理基礎,并由此而產生多種聲音心理維度(Psychology Dimension of Sound),包括音高(Pitch)、響度(Loudness)和音色(Timbre)[等。所以,音樂時間知覺是
人大腦神經系統的活動之一,是時間信息加工和聽覺信息加工的整合。而且,時間在音樂存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故而音樂時間認知是音樂心理學研究無法回避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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