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的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
勞動能力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都是在勞動能力鑒定會出現的問題,雖然都有“復”的概念,但程序、性質卻有本質的區(qū)別,特別是時效上,更是應該值得注意。
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是指:已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1年后認為傷(病)殘情況發(fā)生變化,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復查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對其進行鑒定,并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有權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包括: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同時,經辦機構即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也經辦機構也可每兩年提出安排一次復查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再次鑒定是指被鑒定人或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疑義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結論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再次鑒定。有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權利主體資格的包括: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綜上所述,勞動能力的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有以下共同點和不同點:
一、共同點
1、有權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包括: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2無論是初次鑒定還是1年后的復查鑒定,只要對市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均可在收到鑒定結論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二、不同點
1、申請人的范圍不同,有權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只是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傷職工所在單位。而復查鑒定不僅包括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同時,經辦機構即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也可每兩年提出安排一次復查鑒定。
2、時間不同,復查鑒定必須是在勞動能力鑒定做出一年以后,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申請必須是在市一級勞動部門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15日之內。
3、性質不同,復查鑒定是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1年后認為傷殘病情發(fā)生變化,通過復查鑒定,以便隨傷殘情況變化調整待遇,是對工傷當事人的后期保護。是一種延伸。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是指不服市一級勞動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就同一客觀狀況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部門提起重新認定,是一種復議程序。
4、對象不同: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對象是指享受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的人員,距前次鑒定一年以后,傷情變化時,可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的對象是指初次被鑒定人員和被復查鑒定人員對市級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由上一級鑒定部門再次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主要考慮到勞動能力鑒定是按照工傷職工當時的傷情和殘疾狀況程度作出的,而工傷職工的傷殘程度有可能通過醫(yī)療康復得到減輕,也有可能進一步惡化。規(guī)定為期1年的觀察期,可以防止當事人過于頻繁地提出復查鑒定,干擾正常的鑒定工作。
之所以賦予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申請的權利,主要是考慮到是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直接關系到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并且為保證職工的.申請權利能夠實現,賦予其直系親屬有申請的權利,當傷病人員無力進行申請或不方便進行申請時,可以有代其行使權利。
那么,職工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有異議應怎么辦?根據《內蒙古自治區(qū)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19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統籌地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自治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自治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發(fā)生在2002年的一個案例,綜合反映了上述問題,很具代表性,2002年12月5日,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法院傳票,案由為本市某企業(yè)職工袁某對自己被鑒定為工傷7級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有異議,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在收到訴訟狀后,要求被訴人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3天內寫出答辯書。次日,勞動能力鑒定辦事機構將辯書送達法院。法院于第五天作出行政裁定書:對于袁某的起訴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為什么不予受理,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guī)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布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發(fā)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這就是說,對于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
二是從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傷殘等級鑒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衛(wèi)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持這項事業(yè)的虛設機構,勞動鑒定辦公室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是醫(y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于技術性和事業(yè)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三是現行辦法已明確規(guī)定由下而上的復查程序,以保障鑒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組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再次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鑒于以上原因,袁某對勞動鑒定結論不服,應按上述程序申請再次鑒定,不應去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guī)定,無論是初次鑒定還是1年后的復查鑒定,只要對市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均可在收到鑒定結論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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