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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優(yōu)稅制結構理論與我國的稅制結構研究
一. 最優(yōu)稅制結構理論稅制結構是指國家為了達到組織收入、調節(jié)經濟的目的,在按一定標志進行稅收分類的基礎上,合理設置稅種所形成的一個相互協(xié)調、相互補充的稅收體系。根據稅種的多少,可以把稅制分為單一稅制與復合稅制。單一稅制是指以一種征稅對象為基礎設置稅種所形成的稅制。自 17 世紀英國人霍布斯最早提出單一消費稅后,許多經濟學家相繼提出單一土地稅、單一財產稅、單一所得稅等稅制模式。單一稅制的課稅對象及稅務機構的設置比較單,可減少對生產和流通的影響,減少征管費用,便于納稅人了解稅制稅額,減少苛擾的弊病。但單一稅制稅源小,易枯竭,收入不充足,會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征稅不普遍,易導致稅負不公。復合稅制是以多種征稅對象為基礎設置稅種所形成的稅制。國家根據經濟發(fā)展的具體情況,設置多個稅種,使各稅種相互配合、相互協(xié)調,更好地發(fā)揮組織收入、調節(jié)經濟的作用。從目前各國的稅收實踐看,由于單一稅制過于簡化,缺少彈性,難以發(fā)揮籌集財政收人和調節(jié)經濟的功能,因而,世界各國沒有實行單一稅制的,普遍實行的是復合稅制。
在復合稅制下,稅制結構的構建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主體稅種的選擇;二是輔助稅種的設計;三是稅種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各稅種對經濟的調節(jié)功能如何等。一個國家根據經濟發(fā)展的不同層次和具體要求,可以設置很多種稅。從各種稅占財政收人的比重和對國民經濟的調節(jié)作用來看,整個稅收體系中總有一種或兩三種稅居于主導地位。 這種居主導地位的稅種就構成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而其它稅種就是輔助稅。主體稅種的選擇,不僅要考慮稅源充裕、征收簡便,而且要考慮課稅是否公平,對經濟的調節(jié)作用大小。在對外開放的條件下,還要考慮能否維護國家的主權和經濟利益。主體稅和輔助稅要求協(xié)調配套、相互補充,以更好地發(fā)揮組織收人和調節(jié)經濟的作用。主體稅種的差異顯示出稅制結構模式的不同類型。從稅收產生發(fā)展的歷史看,各國開征的稅種不勝枚舉,主體稅種幾經變化,經歷了由原始古老的直接稅為主體稅種到間接稅為主體稅種再到以現代直接稅為主體稅種的發(fā)展演變過程。從現代各國的稅務實踐看,稅制結構模式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以直接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模式;二是以間接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模式;三是直接稅和間接稅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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