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現場勘驗檢查證人的威懾點
在對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犯罪現場勘查是獲取犯罪線索、物證最有效的途徑,但是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偵查機關對現場勘驗檢查證人的證據運用不全,僅僅在現場勘驗檢查記錄中記錄證人姓名,以保證現場勘驗檢查記錄程序合法,沒有對證人作證人證言,這就導致現場勘查提取的各類證據缺少外部監(jiān)督證據,當涉案人員翻供后,致使其它辦案部門對現場勘查提取的各類證據因缺少外部證據的證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產生疑問。
犯罪現場勘查記錄證人的證言,是對現場勘查過程程序合法的監(jiān)督,也是對現場勘查真實性的證實,它就如同一具鐵拳深深地扼殺嫌疑人翻供的后路,重創(chuàng)嫌疑人僥幸的心理,為辦案部門定罪追訴和案件證據真實性、完整性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就像辦案部門在辦理刑事案件的第三只眼睛一樣。
在部分刑事案件中,涉案人員已經逃離犯罪現場,對犯罪現場的勘查就成為辦案獲取第一手證據的源泉,往往因為各種自然或者人為原因,導致犯罪現場的保護工作不能實現理想化,致使部分重要犯罪證據無法提取和恢復,致使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追訴。但是讓人更為痛心的是犯罪現場保護的較好,現場勘查工作十分成功,并獲取了大量重要證據,但是因為在勘查過程中只有偵查人員在場,勘查記錄只有證人簽字,沒有對現場整個勘查過程作證人詢問筆錄,造成現場勘查提取的證據,缺少外部證據證實,證據真實性證明力不足、證據鏈不完整,致使部分嫌疑人不能繩之以法。針對此情況,如果現場勘查當時邀請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群眾對現場勘查過程中進行監(jiān)督,并對勘查現場提取的痕跡證據制作完整的證人筆錄,這將使現場提取的痕跡證據有外部證據證實,對案件證據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同時,該份證言筆錄還能獨立使用,對嫌疑人不到過案發(fā)現場、提取痕跡證據是偵查部門偽造等翻供問題,作為最好的反駁證據;對如實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嫌疑人,通過該份證據與嫌疑人供述、現場勘查記錄、鑒定意見書合力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對案件的定罪判刑取到無以替代的作用。
檢察機關在與偵查部門關于對現場勘查證人問題進行商討時,得知在大量的刑事案件犯罪現場勘驗檢查過程中,案發(fā)現場的周圍群眾不愿意作為現場勘查證人,同意作為證人的只愿在勘查記錄上簽字,如果要做詢問筆錄就不同意做現場勘查證人,這就使偵查部門存在兩難的境界。此種現象也給政法部門和相關普法部門敲響警鐘,反映我國的法治理念還沒有真正深入人心,人民群眾對法治只是停留在粗淺的認識上,還沒有作為一種真正的信念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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