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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于年前協(xié)議離婚
曾是夫妻的他們,如今卻坐到了法院的原、被告席上。男子手持11萬元欠條,要求前妻還錢;女方堅持:“我沒借錢。我不寫欠條,他就打我 曾是夫妻的他們,如今卻坐到了法院的原、被告席上。男子手持11萬元欠條,要求前妻還錢;女方堅持:“我沒借錢。我不寫欠條,他就打我!”一方手持白紙黑字的欠條;另一方卻在喊冤!
是誰在說謊?
前妻欠我十萬元!
5月,中年男子張明要求前妻林X麗還錢。兩人于三年前協(xié)議離婚,而此時,張明拿出了一張白紙黑字的十萬元欠條,要求林麗必須償還欠款。對于這張欠條,林麗承認的確出于自己的手筆。但接下來,林麗的話卻出乎所有人的預料。
“不錯,欠條是我寫的,但我沒向他(張X明)借款!我是被他逼著寫的,我不寫,他就打我!”林麗對張明提交法庭的證據(jù)欠條,做出了激烈的辯解。為此,林麗找出證人——她和張明所生的兒子張華。張華證明說:24日,學校放假,他和母親一起去了父親住所,親眼所見父親逼迫母親寫了欠條的事實,而且稱事后曾陪同母親上派出所報了案,并去醫(yī)院看傷。除了兒子的證明,林麗還提交了當天的門診病志,該病志主訴部分稱,被打傷半小時后,他人陪同來診。
對此,債主張明卻說,借款時,他們的兒子并不在場,兒子的證言不屬實。同時,門診病志也證明不了林麗的傷就是被他張明毆打所致。
到底借沒借錢?
面對是非難辨的本案,林麗此時又有了新的辯詞。她說,張明沒錢,二人同居時的房租都是她交的,張明不可能拿出10萬元錢借給她。張明表示,錢的確不是自己的,但是他向一個女性朋友劉梅借的,然后自己又轉(zhuǎn)借給林麗的;劉梅對此可以作證。后來證人劉梅被傳到庭,案件再次開庭審理。
劉梅證明說,自己與張明在一個葬禮上相識,當時,張明已與林麗離婚,而她并不認識林麗。2005年12月,張明的確向自己借過巨款;同時,雖然她和張明相識不到半年,但因兩人是朋友,她借給朋友錢,從不寫欠條,所以張明也就沒打欠條。
“脅迫”借貸關系無效
雙方都有證據(jù),而且證據(jù)相互矛盾。一時間,還真把法官難住了。
但經(jīng)深入分析,法官們認為,張明與劉梅的證言有許多不合常理之處。張明與劉梅認識時間不長(不到半年),劉梅能借給張明如此巨額現(xiàn)金,可能性不大;張明沒給劉梅出具欠條,劉梅稱借給朋友錢從不要欠條,于常理不符。而林麗與張明所生的兒子張華與雙方關系一般近,且孩子一直與姑姑居住,其證言的真實性有可信之處,又有事發(fā)當日的醫(yī)院門診病志證明林麗被打的事實,和有人陪同看病的事實,都與張華證言相吻合。
4日,記者獲悉,法院認定了張明毆打林麗逼迫其書寫欠條的事實,該民事行為應屬無效,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張明未提出上訴。
還原“黑白”案真相
法官介紹說,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無效。審判實踐中,一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方式制造設定了一些是非不清、真假難辨的案件,可稱為‘黑白’案,如真假欠條案。一旦發(fā)生糾紛,一方當事人往往將所謂的書面欠條堂而皇之的訴諸法律。法官經(jīng)常遇到一方當事人持條振振有詞,一方是喊冤叫屈,這類案件最讓人頭痛。
此來案件,雖然應當按照證據(jù)規(guī)則判案,但當案件事實爭議較大——像類似本案中,被告方林麗的證據(jù)在證明力上稍弱于其前夫的主要證據(jù)時,法官尤其不能教條審理,應該充分考慮社會生活習慣及法則,不被案件的表象所迷惑。(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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