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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廊人員聘用協(xié)議
畫廊與畫家合作協(xié)議書
甲方:北京市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暫定名)
公司代表: (身份證號: ) 身份證號: )
乙方: (身份證號: )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的友好協(xié)商,本著發(fā)揮各自的優(yōu)勢,共同發(fā)展的原則,就乙方的作品的市場經營,達成以下協(xié)議:
一、合作期限: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
二、合作內容:
1、 甲方全權代理乙方所有原創(chuàng)作品(包括油畫、素描、雕塑等)的市場銷售及市場推廣。(包括合作之前未售出遺留的作品)。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合作期間所創(chuàng)作的所有作品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出售或贈與其他個人和單位。
2、 在合作期間乙方所有作品(包含合作之前未出售遺留的作品,乙方自己珍藏的除外)的版畫和雕塑及衍生作品制作、投資費用由甲方承擔。,制作數量和選擇作品由甲方決定,制作完成后,乙方負責簽名,及制作時間,制作總量的5%留給乙方自行處理,剩余作品由甲方進行銷售和收藏。
3、 甲方負責乙方作品的市場推動,乙方協(xié)助。推廣的費用由甲方負責。具體的推廣方案雙方協(xié)商。
三、作品的價格、質量、規(guī)格及數量約定:
1、 價格:油畫:
素描
(每年在現今約定的價格基礎上,每年遞增15%的比例)
2、 質量:同“水系列”的作品質量。題材以人物作品為主,風景及其他題材為輔)。
3、 規(guī)格:要求平面面積小于2平方米。
4、 總量:每年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油畫作品至少20幅,素描作品20幅。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1、努力銷售和收藏乙方提供的作品,做好市場推廣,藝術品增值。
2、籌集資金,及時向乙方付款。
3、投資制作原作的衍生作品,及數量質量的控制,定價并銷售衍生作
品。
4、乙方原作的銷售、定價及包裝、運輸、保管、收藏。
5、甲方每年至少參加4次拍賣,并保證作品的成交及增值,并承擔因
此產生的費用。
乙方:1、及時按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藝術品。
2、參與并協(xié)助甲方做好市場的推廣、銷售。
3、按約定獲取收益。
五、付款方式:
1、甲方自已收藏,暫不銷售的作品及時向乙方按約定價格付款。
2、需要出售的作品,作品一經出售,3日內將乙方所得款項及時支付給乙方。
六、特殊約定
甲乙雙方合作期滿后,雙方不再合作,乙方保證在現在約定提供作品的價格基礎上,以每年遞增15%的價格優(yōu)先出售給甲方兩幅新作。
七、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約,由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二倍。
八、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
九、本協(xié)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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