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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物品采購監(jiān)督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12 10:11:0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學校物品采購監(jiān)督的管理制度(精選10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guī)程或行動準則。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學校物品采購監(jiān)督的管理制度(精選1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學校物品采購監(jiān)督的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學校物品采購監(jiān)督的管理制度1

  1、食品采購定人、定責、定崗,必須有兩人采購,每天采購的食品都要有登記記錄,注明名稱、數量、價格、金額等事項。

  2、必須到持有衛(wèi)生許可證和有營業(yè)執(zhí)照及質檢合格的經營單位采購食物,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索證。

  3、應相對固定食品采購的場所,同時也要掌握定點與不定點的原則,關注市場行情。

  4、采購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wèi)生標準與規(guī)定,必須新鮮、衛(wèi)生、清潔。

  5、嚴禁采購以下食物:

  一是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被有毒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是未經生豬產品衛(wèi)生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制品。

  三是超過保質期或不符合食品標簽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是其他不符合食品衛(wèi)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包括半成品。

  6、驗收時由綜合管理部參與驗收,有驗收記錄,注明名稱、數量、價格、金額等事項,并簽明意見和驗收人的名字及日期。

  7、認真做好蔬菜農藥檢測工作,對蔬菜、豆制品、肉類每次有記錄。

  8、對達不到食品衛(wèi)生標準和不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食品要堅決清退。

  學校物品采購監(jiān)督的管理制度2

  一、請購

  1、各科教師凡要采購教學用品、教學設備等,均應填寫物品采購申請表。特殊情況應事先征得校長或總務主任同意后,并及時補填物品采購申請表。

  2、各班主任一般應在開學初制定采購計劃,報總務主任統(tǒng)籌安排。

  二、審批

  凡請購學校辦公用品者,均應由學校校長審批。

  三、采購

  1、購買儀器、設備、材料等各種物品,由總務處按計劃統(tǒng)一購買,各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購買。在特殊情況下,必須自已購買時,須經校長批準,由總務處驗收入庫。

  2、采購員必須憑領導審批的物品采購申請表采購,特殊情況,如:教學儀器設備可選派內行的同志協(xié)助采購,并辦理交接驗收手續(xù)。

  3、采購員必須認真負責,確保采購用品的質量,采購的用品必須交總務人員驗收、登記、保管。

  4、采購員不得將未進庫的物品交請購者使用。

  四、驗收

  保管員必須嚴格審核物品采購申請表、發(fā)票與采購的`物品是否相符,然后驗收簽名,并登記造冊。

  五、報銷

  采購員向出納報銷時,發(fā)票應有采購員的經辦簽名,保管員的驗收簽名及學校領導的簽批,同時要把物品采購申請表一齊上繳,出納員方可給予報銷。

  六、領用

  1、所購物品,必須實行登記入帳制度,屬固定資產類要填寫固定資產增加憑證,屬低值易耗品要由學校保管員登記入帳后再領用。所購物品要切實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2、凡屬易耗物品,以不浪費為原則,根據工作需要,由使用者經總務處批準向保管室辦理領用登記手續(xù)。

  七、借用

  凡屬耐用性物品,都應填借條或借用物品登記表,期限一到應及時歸還。

  1、校內教職工或科室借用,由校長審批出借。

  2、校外單位或個人借用,須經學校領導審批,保管室方可出借。

  3、若出現人為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每學期結束時,教職工向保管室借用的東西應全部歸還,否則不得辦理離校手續(xù)。

  八、維修

  1、各科室、年段(班級)應在期初和期末按時把財產損壞情況書面報送總務處(或保管員),以便及早統(tǒng)一安排維修。

  2、學校財產的大宗維修一般安排在假期進行,特殊情況另行安排。

  3、未經學校許可私自安排維修的,維修費用自付(特殊情況除外)。

  學校物品采購監(jiān)督的管理制度3

  為認真貫徹上級物資采購有關文件的精神,使學校物資采購規(guī)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經學校行政會議研究,結合我校具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資采購工作堅持五原則:

  1、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堅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及群眾監(jiān)督的原則。

  3、堅持節(jié)約實用的原則。

  4、堅持量入為出、計劃預算、統(tǒng)籌安排的原則。

  5、堅持申報、審批、入庫登記的規(guī)范化原則。

  二、物資采購工作程序:

  1、由需要購買人提出申請,填寫《物資采購申請清單》應寫清項目、數量、單價、大約金額、使用單位、用途和申購人簽名等。

  2、申購清單由申購人送所屬各處室,由各處室主任根據需要認真審核后送總務處審批。

  3、申購物資金額在100元以下由總務處主任審批,100元-200元送分管后勤的領導審批,200元以上送校長審批。1萬元以上的大宗物資采購上報教育局并采用招投標方式。

  4、采購人員根據完整的審批手續(xù)簽字后的申購清單進行采購。

  5、教學實驗用品、各處室辦公用品、生活用品由相關人員提前三天填好申請清單,并送有關領導批準,如因遲報導致來不及采購,影響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及造成生活不便由申購人負責。

  6、專項大宗物品的采購或工程造價項目要列入財務預算并上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由政府采購部門采購辦理。

  三、物資采購注意事項:

  1、物資采購工作由學校分管后勤的領導把關,總務處負責落實。

  2、采購人員及保管人員應嚴格把好質量關、驗收關。

  3、200元以下的物資由采購人員在市場供應貨比三家的前提下,根據質優(yōu)價廉的原則直接購買;200元-1000元由需方派人與采購人員進行采購1000元以上須由總務主任或副主任、需方派人和采購人員三人以上進行采購;1000元以上須學校校級領導參與采購。

  學校物品采購監(jiān)督的管理制度4

  一、辦公用品實行集中定購,有總務主任負責,經分管校長審核,報校長批準。

  二、日常辦公用品、學校生活用品、各部門活動用品和獎品等購置,要經相關領導核算后,填寫購物申請單,經校長批準、簽字后,安排專人購置。大宗物品購置(500元以上)要經相關會議研究,報經教育辦批準,再安排專人購置。

  四、日常招待用品購置要經校長批準并安排專人購買。

  五、教師外出學習等差旅費要經相關領導審核簽字后,報校長簽字,交報帳員報銷。干部、教師公務外出租車要報經校長批準,并在第一時間填寫差旅費單子,由校長簽字后報報帳員報銷。誰租車誰墊付款,一律不記帳。

  六、總務處是學校負責采購物資的職能部門,學校各種辦公用品和勞保用品一般由總務處統(tǒng)一購買。一般安排兩人,貴重物品安排3人以上。

  七、總務處采購人員應按照學校批準的采購計劃進行采購,未經批準,不得采購。

  八、采購人員應認真把好物品質量關,盡量做到所購物品物美價廉。重要物品要索要質量保證書等相關證件。

  九、用品采購后,采購人員須在第一時間憑正規(guī)發(fā)票或教育超市發(fā)貨單,將物品交財產保管員(劉仲坤主任)驗收。并在購貨申請單上簽字,購貨申請單、發(fā)票、教育超市發(fā)貨單一并交校長簽字再及時交報帳員。

  十、遇特殊情況,各部門確需要自行采購物品的,須事先向校長申請,經同意后方可購買;否則所購物品,一律不予驗收入賬,不予報銷。

  十一、辦公用品等實行兩人管理,一人(總務主任)管賬,建立實物入庫清單(包括物品名稱、數量、價格、采購日期等),一人(總務副主任)管物。建立辦公用品領用記錄。分管校長不定期檢查,期中、期末集中清查。

  十二、一般辦公用品發(fā)放經總務主任批準,生活用品發(fā)放經分管校長批準,貴重物品發(fā)放或外借經校長批準。實行同意簽字或批條制。

  學校物品采購監(jiān)督的'管理制度5

  為了提高學校經費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務于教育教學,按照有關財政、采購、審計、法規(guī)及政策,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資采購計劃制度

  1、學校采購工作在學校黨總部、行政的'領導下,由總務處具體實施。努力完成學校下達的物資采購任務,保證學校教育教學需求。

  2、如需采購物資需提前兩周填寫《物資購置申請單》,送交總務處匯總、做出預算報校長審批,校長簽署后執(zhí)行。

  3、由于特殊情況(如設施突然損壞,有急需修復等)必須及時采購的物資要提出應急采購計劃。

  4、凡采購物資需科室負責人批準,主管領導審核,校長審批方能執(zhí)行。

  5、總務處負責人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嚴格按計劃要求進行物資采購。

  二、物資采購制度

  1、各類物資原則上由總務處統(tǒng)一組織采購,需入庫登記后方可領發(fā)。

  2、專業(yè)性較強的儀器設備和材料需請示上級有關部門派專業(yè)人員協(xié)同學校進行采購。

  3、總務處必須嚴格按已審批計劃的各項要求采購物資。

  4、財務室嚴格按照程序辦理采購報賬手續(xù)。

  三、物資采購要求

  1、采購前應對供應商的物品質量、價格進行綜合評定,根據采購清單要求選擇供應商。

  2、所有采購均需二人或二人以上進行。

  3、建立采購物品入庫、出庫登記制度。

  四、物資采購票據要求,所有發(fā)票必須是正規(guī)票據。

  1、非定點物資,可以現金支付。

  2、定點物資,實行轉賬或統(tǒng)一支付。

  學校物品采購監(jiān)督的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統(tǒng)籌和規(guī)范學校的采購活動,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和采購工作的整體效率,保證采購項目質量,促進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有關制度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tài)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視同貨物;本辦法所稱工程,包括建設工程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建設工程項目是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項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學研究、咨詢服務等;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四條、學校采購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廉潔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五條、學校采購項目應當嚴格按規(guī)章制度審批和執(zhí)行。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為了組織好學校的采購工作,學校成立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是采購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負責統(tǒng)籌領導學校的采購工作。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采購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采購辦主任任副組長,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學校采購辦負責執(zhí)行國家采購法規(guī),制訂學校采購管理制度,確定采購類型和采購方式,下達采購任務,審核采購經費支出,受理采購投訴,建立并管理評審專家?guī)欤_定每次采購的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會現場監(jiān)督,負責辦理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會務。

  第八條、學校采購中心是學校采購工作的執(zhí)行機構。負責執(zhí)行國家和學校各項采購法規(guī)和制度,制訂采購工作實施細則和相關的采購工作流程,接受學校采購辦下達的采購任務,組織編制采購文件,按規(guī)定發(fā)布采購公告,組織實施招標、談判、詢價等采購活動,負責公告采購項目的中標或成交信息,受理采購質疑,收集建立供應商資料庫,建立供應商誠信記錄檔案,協(xié)助采購管理部門做好校內零星采購的監(jiān)管工作,負責組織協(xié)議供貨采購,負責做好全校采購統(tǒng)計和信息工作。

  第九條、學校采購項目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采購項目的立項與審批工作,協(xié)助采購預算的編制,建立驗收專家資料庫并組織驗收,負責采購結束后項目質量保證金管理和提供供應商誠信記錄資料。

  第十條、學校監(jiān)察處要加強對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工作,負責受理對采購過程中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確保采購活動的公正、公開和公平。

  第十一條、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推進和逐步建立學校采購工作“統(tǒng)一交易平臺、統(tǒng)一信息發(fā)布、統(tǒng)一開評標管理、統(tǒng)一設立專家?guī)、統(tǒng)一接受監(jiān)督”的運行機制。

  第三章、貨物和服務的采購

  第十二條、在浙江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和服務采購,以及浙江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但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采購,按浙江省的政府采購規(guī)定執(zhí)行。

  采購程序為:使用部門(單位)向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出采購申請,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審批立項,采購辦編制采購預算,并向省財政廳采監(jiān)處報送采購項目建議書,以省財政廳采監(jiān)處預算執(zhí)行確認書方式向學校采購中心下達采購任務。

  第十三條、在浙江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1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由學校采購中心組織采購,采購方式有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等。

  采購程序為:使用部門(單位)向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出采購申請,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審批立項,采購辦以嘉興學院自行采購執(zhí)行意見書方式向學校采購中心下達采購任務。

  第十四條、在浙江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在2萬元及以上、5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由學校采購中心授權使用部門(單位)組織采購。

  采購程序為:使用部門(單位)向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出采購報告,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審批立項,向學校采購中心提出采購申請,學校采購中心授權使用部門(單位)組織采購,使用部門(單位)成立以部門(單位)負責人為組長、不少于3人以上單數人員組成的采購小組,集體采購完成后向學校采購中心提交嘉興學院貨物和服務零星采購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在浙江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由各使用部門(單位)直接采購(其中5千元以上的采購活動須由2人以上共同完成采購)。

  第十六條、在浙江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經常性采購項目,原則上每年確定一次供應商,按年度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良好,經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可以續(xù)簽一年,但續(xù)簽不超過兩次。

  第十七條、由學校采購中心進行的采購活動,省財政廳采監(jiān)處已明確采購方式的項目從其規(guī)定,其他項目原則上以公開招標方式完成采購,但涉及地方及學校重大活動等的應急項目及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也允許采用其它采購方式采購。

  第十八條、采購文件的制作。采購文件由采購中心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組織編制。使用部門(單位)負責提供采購需求,并在編制完成的采購文件上簽字確認。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并符合法律法規(guī)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guī)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對專業(yè)性強、技術復雜的項目,必要時采購中心可聘請相關專家或專業(yè)機構協(xié)助完善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文件。

  民生項目、敏感項目、技術復雜的項目或使用部門認為有必要的項目,在采購文件公開發(fā)布前,原則上應先咨詢評審專家意見,或在指定媒體上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和潛在供應商意見。網上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應不少于3天。重大項目(預算金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的采購文件還須經過聯審,聯審工作由采購中心牽頭組織,參加聯審的成員為:使用部門(單位)、歸口管理部門、采購中心、采購辦、監(jiān)察處等部門(單位)負責人、法律顧問和有關專家等。

  第十九條、采購文件的發(fā)布。采購文件由學校采購中心負責發(fā)布。學校采購中心要按規(guī)定在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指定媒體或采購中心網站公開發(fā)布(國家另有規(guī)定須保密的除外)采購文件。

  第二十條、采購評審專家的抽取。在學校監(jiān)察處的監(jiān)督下,由采購辦按相關規(guī)定隨機抽取評審(包括評標、談判、詢價等)專家。采購項目所涉及部門(單位)的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名。采購項目負責人一般不擔任本項目評審專家,但可以列席評審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評審會議。評審工作準備會由采購中心主持;項目評審會由評審專家組組長主持。評審專家組在組長領導下按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分標準開展評審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和影響評審專家組及其成員獨立、公正評審。評審結束后,評審專家組向學校采購中心提交書面評審報告。評審會現場的監(jiān)督工作由學校監(jiān)察處協(xié)調,采購辦進行全程工作監(jiān)管。

  第二十二條、采購結果的確定。學校采購中心要按上級文件規(guī)定,將評審結果在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指定媒體和采購中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學校采購中心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合同金額在2萬元及以上的采購項目,必須簽訂書面采購合同。采購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按學校有關合同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采購檔案的歸檔。整個采購項目實施完成后,項目使用部門(單位)、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按學校有關規(guī)章制度,做好采購項目的資料整理、資產登記和歸檔等工作。

  學校物品采購監(jiān)督的管理制度7

  一、辦公用品由總務處實行集中統(tǒng)一采購。學校辦公用品的采購必須堅持“計劃、適用、透明“的原則,采購原則上實行各部門學期初按工作需要的計劃,基本一次購買到位。中途確需購添物品,由購添部門事先提出購買申請,按照審批的程序,統(tǒng)一購買。由各科室填寫《物品采購申請單》,提出申請,注明名稱、品種、規(guī)格、數量、用途,填寫項目應完整、準確。

  二、采購的申請和審批都要堅持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力爭少花錢多辦事。1000元以內(含1000元)的購置,由各科室主任填寫申請、經分管副校長審核后交由總務處采購。1000元以上的購置,經學校領導班子會研究批準。(除開學初期統(tǒng)一采購辦公、教學用品以外)

  三、物品采購由總務處負責辦理,采購必須嚴格按照區(qū)采購辦文件精神執(zhí)行。購買專業(yè)性強、科技含量高或性能、用途特殊的物品時,吸收專業(yè)人員或使用人員直接參與。采購人員應以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認真考察市場,采用詢價機制,所購物品物美價廉,并對所購物品的質量和價格等負責。

  四、凡是納入政府采購的項目,無論數額大小,一律嚴格按照區(qū)政府集中采購制度執(zhí)行。未納入政府采購項目的需根據區(qū)采購辦相關文件執(zhí)行。

  五、物品購置后,采購人員及時將實物交給保管員,做好入庫登記或固定資產登記,有關人員要在票據和購物清單上簽字。

  六、采購結算要及時,一次一清。采購一周內,采購人員負責將相關票據和清單按本校報銷管理制度執(zhí)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結算的,也必須在十五天內履行清單的審核簽字手續(xù),日后憑規(guī)范的清單辦理相應的票據報銷。

  七、校長、副校長、各科室負責人和采購、經辦、保管等有關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采購制度,照章辦事。個人簽字要認真審核,逐級簽字,逐級負責。

  八、不符合上述制度的采購行為,學校不予承認,不予報銷,后果由經辦者個人負責。

  學校物品采購監(jiān)督的管理制度8

  為有效地控制學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發(fā)生,嚴把食品采購關,并科學、合理地貯存食品,切實保障學校師生的身體健康,使學校食堂的管理達到規(guī)范化、標準化,特制訂本制度。

  一、 嚴把食品采購關。

  原料實行定點采購,凡進入食堂的原料(面、米、油、肉、調味品等),食堂采購員必須到持有工商執(zhí)照,有效衛(wèi)生許可證、屠宰證和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有證件的經營單位定點采購。對學生自帶的`食品原料,保管員要嚴把質量關,并指定固定加工點加工。對確定的定點單位應報上級教育部門審核、備案。

  二、 庫房保管員要認真保管食品。

  所有進入食堂的原料、蔬菜必須由庫房保管員進行質量檢查并登記造冊,若發(fā)現所購物品不符合食品衛(wèi)生要求應堅決退換。保管員對所購食品原料妥善保管,防腐、防蛀、防霉、防鼠、防污染,不準把腐爛變質或污染的食品流入食堂。

  三、 采購員必須采購合格食品

  采購食品時,要采購新鮮、質好,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食品原料。同時,采購食品時,必須向購貨方索取該批產品的衛(wèi)生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并索取貨方“衛(wèi)生許可證”復印件。

  四、嚴格禁止采購以下食品

  腐敗變質、油質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有害的食品;未經獸醫(yī)衛(wèi)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超過保持期或不符合食中標簽的定型包裝食品;病死、毒死或者因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品及其制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其他不符合食品衛(wèi)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五、定點采購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學校定點采購員負總責,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長負直接責任;學校要與食品定點單位簽訂合同書,明確買方和賣方的責任和義務,對不按要求辦事的,一經查出,按責任追究制的要求,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學校物品采購監(jiān)督的管理制度9

  一、學校成立物資采購領導小組,全面協(xié)調管理學校的物資采購工作。

  二、學校各部門需添置日常辦公用品、消耗性小額物資、低值易耗品(即采購金額低于人民幣500元的采購項目),到總務處填寫物資采購申請單,由總務主任把關,負責采購,500元以上的.由校長批準。

  三、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規(guī)定的設備、物品,進行政府集中采購由總務處提出申請報告,經鎮(zhèn)分管領導批準,報教育局采購中心進行采購。

  四、凡通過招標定點供應的校服、簿本、教學實驗操作材料、學生床上用品,以及學校食堂米、面、油、醬油、醋等按規(guī)定進行定點采購。

  五、購回的所有物資都必須由部門管理人(或使用人)按發(fā)票上的數目清點驗收物資、簽名負責,關于性能、質量較專業(yè)的物品無法檢驗的,可會同有關部門參與檢驗。

  六、所有物資的發(fā)票必須由部門負責人、經辦人(驗貨人)簽字,然后經學校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報銷入帳。

  學校物品采購監(jiān)督的管理制度10

  為了搞好師生食品安全工作,確保師生身心健康,杜絕一切食品不安全事故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為了師生食品安全,學校考察確定經營執(zhí)照齊全、守信譽的糖油店和食品門市部并簽訂購銷合同,落實安全責任,確保食品安全。

  二、食堂、門市部所進食品必須在學校規(guī)定的'定點部門購買,不保私自在其它部門購買,不保從家自帶糧油和食品,杜絕一切不安因素。

  三、總務處和分管人員要定期不定期的到食堂、門市部和定點銷售定期檢查食品質量、數量、價格,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和上報。

  四、食堂、門市部所購食品必須向定點銷售部門索要發(fā)票并及時將進貨單和發(fā)票上交總務處登記匯總,以便落實安全責任。

  五、食堂、門市部必須按學校要求辦事,照章合法經營,不保向師生提供假冒偽劣、霉爛變質,過期失效食品,偽害師生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

  六、食堂、門市部如不按上述要求辦事,造成食品不安全事故一切經濟法律責任自負,學校并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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